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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从具体国情出发确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目的、模式与原则,以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活动,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及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稳定为立法目的,坚持中央立法先行的渐进式的独立法模式,遵守法制统一原则,尊重国情原则及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