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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就有关举办中外股份有限公司问题发出通知。 一、举办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吸收外资,目前国家尚无健全法律,各试点地区的经贸部门应认真研究有关政策,搞好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凡设立对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国内现有公司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都属于利用外资。各地经贸部门都应依据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审查其合同、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