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与他人同居,多久能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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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我与妻子刘某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感情不和争吵不断,一年后刘某一气之下于2015年3月初外出打工。十一假日,一个朋友告诉我说,刘某外出打工期间和别人一起生活过。按照朋友说的地方,我找到刘某,发现她与她的中学同学肖某一起居住生活。刘某承认两人一起生活了3个多月,并向我提出离婚。我同意离婚,同时认为,刘某与他人同居生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严重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精神损害赔偿。刘某认为,与他人同居是为节省开支,时间短,算不上法定过错。她的说法对吗?
  答:
  刘某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她与他人同居生活3个多月,已构成法定的过错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二)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虽然法律对“同居”持续多长时间才可以认定為法定过错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一些法院均按照“共同生活3个月以上”来掌握。据此,你可以要求刘某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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