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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析rn1.1 生产经营档案rn《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rn根据本条之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批次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样品至少保存该类作物两个生产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