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抑或限制:美、德迁徙自由的宪法保障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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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徙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经受到立宪国家的普遍关照。美国注重发挥宪法解释的价值和功能,主要从平等保护条款中释出了迁徙自由,使得迁徙自由即便未被美国宪法所明文确认,亦获得了宪法层面的保障;德国则主要通过宪法明文规定的方式以保障和限制迁徙自由。美国与德国的立宪实践表明,法治状态下,迁徙自由应在保障与限制之间加以实现,迁徙自由的保障离不开宪法解释,美国经验对当下中国的迁徙自由保障具有启发意义,德国经验为未来中国迁徙自由的入完提供了思路。中国公民迁徙自由的全面保障须仰赖于"释宪"的启动与"入宪"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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