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主持主体关系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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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现行一些仲裁机构的创新实践来看,仲裁调解的主持主体总体而言分为调解员和仲裁庭.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晋中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湘潭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的相关规定,主持调解解决纠纷的调解员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在仲裁委员会备置的《调解员名册》或《仲裁员名册》中,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调解员;二是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员名册》或《仲裁员名册》外选择调解员,如选择从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消费纠纷调解的人员或当事人所信任的专家、行家、律师、其他社会人士担任调解员.调解员在进行调解时,在不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还可以邀请与调解各方当事人都信任的或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中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的专家、律师或有关人士参加调解.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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