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期客座总编辑
姚建龙: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曾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上海政法学院党委常委、副校长,团中央权益部副部长等;荣膺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工作者、第十八届“上海十大杰出青年”、上海市第五届“优秀中青年法学家”、上海市“曙光学者”等称号。
《检察风云》:首先,作为未成年人法领域的专家,您如何评价新出台的未保法?
姚建龙:改革开放40年来,很少会有一部法律的修订,会像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样受到如此热烈的关注。也很少有一部法律的修订,尚在过程之中就受到高度评价,刚一公布便赞美之声鹊起。
未成年人保护关系千家万户,本次修法拓展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包括未成年人意见。仅修订草案一审稿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就收到4.9万条修改意见,其中,近半数由未成年人提出。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于这些意见均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收,对近些年来舆论关注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问题,诸如学生欺凌、性侵、儿童色情、网络沉迷、课业负担、儿童安全座椅、高空坠落、意外溺水、未成年人门票减免、儿童友好卫生设施等等,新未保法都增设或者完善了相关条款。可谓“人民有所呼,修法有所应”,是一次人民立法的生动实践。
修订后的新未保法构建了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体制。这一新体制的设计“用心良苦”,既吸收了国际社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经验,也充分发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同时还兼顾到了我国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国情,充分体现了“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的要求。
《检察风云》:新未保法的出台对恶性事件的遏制建立了哪些初步反应机制?
姚建龙:近些年来,南京饿死女童案、毕节垃圾桶闷死留守儿童案等触犯人伦底线的涉未成年人恶性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只有建立包括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转介、帮扶干预、督查追责为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综合反应机制,才能有效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尽管是初步的,但新未保法仍在未成年人保护综合反应机制的建设上取得了以下重大进步:一是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第九十七条)。二是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在招聘时及入职后定期查询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以及相应从业禁止制度(第六十二条、第九十八条等)。三是建立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强制报告制度(第十一条等)。四是要求在公共场所设置走失未成年人安全警报系统(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五是预留检察机关对负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责任部门的监督空间。新未保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该条一个“等”字,含义深远。
《检察风云》:新未保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怎样的角色定位?
姚建龙: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曾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上海政法学院党委常委、副校长,团中央权益部副部长等;荣膺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工作者、第十八届“上海十大杰出青年”、上海市第五届“优秀中青年法学家”、上海市“曙光学者”等称号。
人民有所呼,修法有所应
《检察风云》:首先,作为未成年人法领域的专家,您如何评价新出台的未保法?
姚建龙:改革开放40年来,很少会有一部法律的修订,会像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样受到如此热烈的关注。也很少有一部法律的修订,尚在过程之中就受到高度评价,刚一公布便赞美之声鹊起。
未成年人保护关系千家万户,本次修法拓展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包括未成年人意见。仅修订草案一审稿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就收到4.9万条修改意见,其中,近半数由未成年人提出。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于这些意见均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收,对近些年来舆论关注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问题,诸如学生欺凌、性侵、儿童色情、网络沉迷、课业负担、儿童安全座椅、高空坠落、意外溺水、未成年人门票减免、儿童友好卫生设施等等,新未保法都增设或者完善了相关条款。可谓“人民有所呼,修法有所应”,是一次人民立法的生动实践。
修订后的新未保法构建了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体制。这一新体制的设计“用心良苦”,既吸收了国际社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经验,也充分发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同时还兼顾到了我国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国情,充分体现了“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的要求。
《检察风云》:新未保法的出台对恶性事件的遏制建立了哪些初步反应机制?
姚建龙:近些年来,南京饿死女童案、毕节垃圾桶闷死留守儿童案等触犯人伦底线的涉未成年人恶性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只有建立包括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转介、帮扶干预、督查追责为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综合反应机制,才能有效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尽管是初步的,但新未保法仍在未成年人保护综合反应机制的建设上取得了以下重大进步:一是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第九十七条)。二是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在招聘时及入职后定期查询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以及相应从业禁止制度(第六十二条、第九十八条等)。三是建立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强制报告制度(第十一条等)。四是要求在公共场所设置走失未成年人安全警报系统(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五是预留检察机关对负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责任部门的监督空间。新未保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该条一个“等”字,含义深远。
新未保法将检察机关明确为监督机关
《检察风云》:新未保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怎样的角色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