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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造成的紧急状态中,县级政府作为公共行政治理的重要角色有一定的紧急权力,此权力源自宪法和现行紧急状态法制的授权;在实现治理的同时,该权力应兼顾公权力所应有的谦抑性,即县级政府在遵循宪法和法律所规定之程序的同时,还需恪守行政法治原则、贯彻比例原则、充分理解最低限度人权原则;此外在后期还应充分贯彻治理理念,通过软法、行政指导等手段恰当有效行使权力,以提升自身的治理能力,促进整体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