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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群星在《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载文《论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适当性原则的展开与应用》认为,我国监督法最早确立了适当性原则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根据监督法和各地方的实施办法,适当性原则包括6种情形: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