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息诉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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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申诉息诉工作是指刑事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请求,而检察机关复查后确认原判决、裁定和处理决定正确,决定予以维持,并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使申诉人接受原判决、裁定和处理决定所做的一系列工作。要做好刑事申诉息诉工作,必须在把握刑事申诉人心理基础上,根据刑事申诉的类型,巧妙运用息诉技巧。
  
  一、刑事申诉人心理分析
  
  刑事申诉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申诉人的心理外化的过程。申诉主体的特定性和客观因素的复杂多样性,使申诉人的心理特征存在明显的差异性。例如主体因素,包括申诉人的知识结构、性格意志、情感兴趣、道德品质;客观因素包括刑事判决公正性和准确性以及司法人员执法素质能力、思想道德情操等等。在具体的某一事件上分析申诉人的心理类型时,可以从性格和动机两个重要因素着手。
  
  (一)从刑事申诉人性格上进行分类
  普通心理学认为,性格是人对客观现实稳定的态度以及由此形成的习惯性行為方式。结合刑事申诉人心理研究的客观情况和办案实践的具体表现,从性格上,可以把申诉人划分为情绪型、理智型和意志型。
  1.情绪型。情绪型申诉人其表现特点为感情丰富,容易激动,行为语言受情绪左右明显而波动较大。这类申诉人往往对办案人员的答复、解释、说理,不管是否合理准确,都会表现出较大不满,举动夸张,语言咄咄逼人,不注意对事实、法律的举证和论理。例如【案例1】张某某,女,42岁,个体职业者。2002年,张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李某合伙成立编织加工厂,张本人提供资金10万元,李提供技术和设备。但由于对市场把握不准以及经营管理问题,加工厂倒闭。张认为李夸大自身实力,虚构事实骗其拿10万元入股,已经涉嫌诈骗罪,遂向公安机关告发,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不予批准逮捕。之后,张某某开始向公安机关、检察院、人大、政法委等多个部门上访申诉。每到一处,不听工作人员和部门领导的劝解、说明,大吵大嚷,表情举动极其激动,表现出典型的情绪型申诉人特征。
  2.理智型。理智型申诉人的特点一般表现为态度严肃、平和,思维缜密,语言逻辑性强,注重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阐述观点和看法,并在申诉前已经对案件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所以提出申诉理由时深思熟虑、权衡再三,重在说理,能理智地衡量案件的对错。
  3.意志型。意志型申诉人的特点是目的明确,意志坚定,态度坚决自信,往往能够抓住处理决定中的关键性问题不放。
  
  (二)从申诉动机和目的上进行分类
  申诉动机是指引起和推动申诉人实施申诉行为,以实现申诉目的的内心起因,是申诉结构中的动力因素。申诉目的是指申诉人通过申诉所要达到的结果。申诉动机和目的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1.公正型。这类申诉人对案件的事实、法律以及自己的权利义务有比较明确的认识,面对处理决定与自己认识的明显距离,其道义感超越切身利益。申诉人会从合法、公正的更高层面看待处理决定。此类申诉人在申诉时往往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义正词严,期待办案人员能主持公道。
  2.趋利型。这是最典型的申诉动机和目的。大多数申诉人在自身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能客观公正地审视全部案件事实,不能正确、全面地理解法律明文规定,申诉时常常表现出偏激、虚张声势,在自感理由不充分时对问题避重就轻,片面、孤立地强调有利于自己的理由和依据。
  3.缠讼型。有个别申诉人明知无理或理由不充分,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诉而再诉缠诉不止,抓住一些细枝末节问题纠缠不休,对承办人的解答充耳不闻,对事实和证据视而不顾;陈述自相矛盾,一不称心便大吵大闹,恣意撒泼耍赖,意在闹得让承办人受不了,从中获取相应利益。
  4.报复型。这种申诉人特征是争强好胜,“利”字当头,分毫不让。在失利的情况下很容易发展变化为打击报复,在申诉过程中表现出对对方当事人仇视、极端厌恶,甚至为达到报复目的,不惜串通证人提供虚假证言,伪造证据。
  5.试探型。有些申诉人知道申诉不需要交申诉费用,便抱着“死马当活马医”的尝试心态申诉,认为败诉了毫发无损,胜诉了是个“偏得”。这类申诉人申诉后表现大多不够积极,与承办人谈话多为被动回答或咨询性语言,情绪平缓、态度谦恭。
  
  二、刑事申诉案件的类型
  
  (一)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和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
  根据申诉请求所针对的对象不同,可以把刑事申诉案件分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又可分为,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又可分为,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案决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处理决定的申诉。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的申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只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被告方申诉和被害方申诉
  根据提出申诉的主体不同,可以把刑事申诉案件分为被告方申诉和被害方申诉。被告方的申诉可以由被告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出,其申诉请求所针对的对象可以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或已经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撤案决定。被害方的申诉可以由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出,其申诉请求针对的对象相对而言更加宽泛,可以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或已经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各类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
  (三)期内申诉和期外申诉
  根据提出申诉请求的时间不同,可以把刑事申诉案件分为期内申诉和期外申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出两年提出的申诉须符合法定条件方可受理。对期外申诉,一般不予受理,受理属于特例,受理机关应考查其申诉请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三、刑事申诉息诉的技巧
  
  负责刑事申诉息诉工作的办案人员要善于把握不同刑事申诉案件及申诉人类型的特点和规律,并采取有针对性地技巧和方法,实现定分止争,有诉有息。实践中,可以采取如下技巧开展息诉工作:
  (一)降温冷息法
  此种方法适于情绪型或纠讼型申诉人。对情绪激动,夸大其词,心术不正,夸大其词,大吵大骂,不听说理和劝阻等表现的申诉人,办案人员头脑要冷静,控制好自身的情绪,不能被申诉人纠缠到无休止的争辩,甚至是对骂之中。一般情况下的做法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简明扼要地阐述做出相应结论的理由就可,不再与申诉人交流,任由申诉人自己夸张表现,经过一段时间后,申诉人会自行结束自己的“表演”。例如【案例1】中的申诉人张某某,办案人在说明对李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充分理由后,只说了一句话“我的答复结束了”就不再与申诉人交流,申诉人仍旧坐在办案人面前滔滔不绝,手舞足蹈。在持续20—30分钟后,办案人仍一言不发,申诉人自觉没劲,说了一句话“我走了”,就离开办案单位,没有再申诉。
  (二)说理解释法
  此种方法适合于理智型、公正型乃至于趋利型等多种类型的申诉人。或者作为对情绪型或纠讼型申诉人的先导做法,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待仁至义尽后,再采用冷处理的方法。说理解释法在运用时要明晰坚定,说理充分,快速高效,不能拖泥带水,说不清道不明。对申诉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的要干脆地予以答复,坚定地维护公正的判决,不能让当事人感觉还有一线希望。针对趋利型或试探型的申诉,要充分阐明证据是否清楚,案情是属实,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使申诉人对案件有清醒和冷静的认识,从而消除侥幸心理和不切合实际的幻想,做到“快刀斩乱麻”,不给申诉人以“可乘之机”,以免引起后患。例如【案例2】申诉人王某,女,35岁,系农民。王某的丈夫因交通肇事被撞身亡,在法院审理该案期间其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4万元,但因被告人经济困难只能给付2.6万元,双方协商后,申诉人收下了2.6万元,法院以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王某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经审查案件后明确做出答复: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准确,适用缓刑适当,不符合抗诉条件。王某不再申诉。
  (三)分流指路法
  刑事申诉案件因做出裁判或决定的主体、所处诉讼阶段和状态不同,负有审查职责的机关也有所不同,所以会出现申诉人所寻求的救济途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同时还会出现刑事申诉以外的其他事项的申诉,但办案人也要本着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尽量向申诉人指明解决纠纷的路径,将案件分流出去。但分流绝不是不负责任“一推了之”,在分流时也应当运用好“说理解释法”充分阐明道理,不致使申诉人带着希望而来,怀着疑虑甚至是不满而去。例如【案例3】被害人黄某,男32岁,无业。2003年6月黄某因琐事与被告人王某发生口角,遂打斗在一起,被害致重伤。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附带民事赔偿3.4万元。黄某对赔偿结果不满,到检察机关申诉请求对民事部分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黄某耐心解释法律的相关规定,说明此种情况不属于检察机关受理范围,应到法院就民事赔偿部分提出上诉,黄某欣然接受。
  (四)关怀暖人法
  一些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和操作程序上已经走到尽头,但申诉人的问题依然得不到很好解决,不管如何说理解释,申诉人仍然不满,坚持多级多部门上访申诉。这就需要从申诉人根本诉求出发,利用非诉讼手段以及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的方式,体现人文关怀,为申诉人排忧解难,化解矛盾,息访息诉。例如【案例4】申诉人王某,男,27岁,工人。2004年11月28日,申诉人王某外出办事住宿到李某开办的饭店。第二天早晨5点,王某欲离开饭店时,店主李某听见大厅里有响动便出来查看,此时双方均以为对方是坏人,于是便发生撕打。王某跑出店外至距高速公路口100处,又被李追上,又继续厮打,后王某拨打110报警。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为:如果王某的轻伤是饭店内形成的,则李为假想防卫,不构成故意犯罪;如果王某的轻伤是在被追上后厮打过程中形成的,则李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根据卷宗证据无法确定王某轻伤形成的时间,因此,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决定。对此王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经复查后维持了对李某不起诉决定。王某的父亲称给他儿子王某治病已花去3万多元,家庭经济贫困,对方最少也要赔偿4、5万元,并且表示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就进京上访,而李某确实不想赔偿。办案人员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不再受理此案的申诉,但为了体现对王某一家人的关怀,维护社会稳定,办案人多次找双方谈话,并在大量细致的工作基础上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即赔偿数额确定为3万元,李某赔偿2万,检察机关建立司法救助制度,为王某一家解决1万元。双方当事人被检察机关认真负责的态度所感动,均表示接受这一方案。李某一次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各項费用2万元后,王某保证息诉罢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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