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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关于立法的哲学基础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坚持“自然为社会立法”观点的人们,混淆了“自然规律”与“社会理性”的差异,它不仅造成了法律在形式上的机制、死板和不近人情,而且在实践上也导致了许多非生态行为。与此相反,坚持“人为社会立法”观点的人们,则常常陷入“动物自然性”和“应有”的主观主义误区。马克思的法哲学为解决上述二律背反提供了重要的卓有成效的方法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