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理念破解涉法涉诉信访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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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高发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为实现良法善治,更好地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对涉法涉诉信访的内涵、原因、发展及其价值悖论进行深入分析,并探索以法治理念来破解涉法涉诉信访的困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治 涉法涉诉信访 破解 困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转型,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民众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但法律意识依然有待提升,一些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在此背景下出现了总量放大,强度增强的现象,从而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司法权威与社会稳定。所以,对涉法涉诉信访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以法治理念破解涉法涉诉信访困境,对于有效缓解信访压力,提升司法权威,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涉法涉诉信访内涵的界定及意义
  (一)涉法涉诉信访内涵的界定
  2005年施行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所指的“信访”是行政信访,而本文要讨论的涉法涉诉信访与之相比,在性质和功能方面存在着不同。涉法涉诉信访属于信访的一种表现形式。在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按照该意见,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理解:所谓的涉法涉诉信访主要是指依法属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处理的涉及法律和诉讼的信访案件。
  (二)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界定的意义
  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界定一方面有利于明确我国信访体系与司法体系之间的职责范围。通过明确职责范围,规定各自管辖领域,从而理顺信访体系与司法体系的关系,有利于各自集中精力进行业务管理和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以及我国信访工作的正常化。把归于司法管辖的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剥离出来,使问题的解决回归正常法律渠道,让民众对解决涉法涉诉问题不再从思想依赖上访,逐渐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从而树立司法权威,也使我国的信访工作秩序得以理顺。
  二、我国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原因
  客观地说,我国涉法涉诉信访的形成与存在有其自身的特殊原因。从实际情况看,大致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人治”传统的影响
  信访在中国的产生有着独特的历史与文化背景。我国有着几千年的人治传统,在其影响下,权大于法的思想根深蒂固,老百姓的“清官情节”非常浓厚。即使社会发展到今天,这些思想与观念依然影响深远,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老百姓遇到问题往往不是找法而是找人,寄希望通过上访这种形式能够把问题直接反映上去,从而通过权力的干涉来解决问题。这成为涉法涉诉信访的思想和心理基础。
  (二)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增加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城乡差距扩大,社会成员利益分配差距明显,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难以避免。而有些地方政府在实现经济快速增长的过程中也没有科学合理地处理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甚至在有些问题上自身也深陷矛盾之中,加之不少民众虽然权利意识觉醒,但法律意识不足,因而便把矛盾的解决寄希望在信访上面。
  (三)司法不公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
  诚然,在涉法涉诉信访中,并不是所有的事项都是由于司法不公引起的,当事人无理取闹,试图通过上访来达到自己目的的现象确实存在,但也不可否认,有很多涉法涉诉信访的确是由于司法机关在办案程序、法律适用或者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某种程度的问题或者过错,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腐败。而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当事人对司法机关不信任,从而把维权的希望寄托在信访之上。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1]所以,公正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不能够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会为涉法涉诉信访提供了动力。
  三、我国涉法涉诉信访发展态势及价值悖论
  涉法涉诉信访是近年来社会矛盾突出的表现,己经逐渐成为重要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一)我国涉法涉诉信访发展态势
  1、涉法涉诉信访的多元化
  随着社会转型,经济发展,利益多元,民众的权利意识已日趋觉醒,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也呈现多元化。这种多元化一方面体现为主体的多元,即信访主体不仅包括农民、城市化进程中的拆迁户等弱势群体,甚至还出现一些政府官员走上涉法涉诉信访的道路。另一方面,这种多元还体现在涉法涉诉信访内容的多元化。这是社会生活日益复杂以及人们权利意识觉醒,而法律意识还不成熟的必然结果。这些信访事项可以说涉及生活中的众多领域,比如征地拆迁问题、医疗卫生问题、基层选举问题等等。
  2、重复性、越级性信访居多
  很多时候信访事件的当事人不可能以一种平和心态去看待问題,其脱离正常的法律程序而走上信访的道路往往是抱着一种急于得到结果的心情。因而就同一个问题不断上访、甚至越级上访的情况便不可避免。当事人希望通过重复访、越级访以更大可能地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甚至寄希望于权力直接干预来解决问题。其实从信访人的心理角度去分析的话,我们可以发现这是一种必然现象。然而,从整个信访工作来看,不管是重复访还是越级访都不可避免地降低了信访工作的效率,甚至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
  (二)我国涉法涉诉信访面临的价值悖论
  信访制度的存在本意在于发挥民主监督、权利救济和解决纠纷的功能,但是,在实践中,涉法涉诉信访却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较为尴尬的境地。   1、涉法涉诉信访对司法权威造成一定冲击
  人们之所以把纠纷付诸司法程序,就是因为法律具有定纷止争的功能,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通过适用法律来解决人们之间的纠纷,实现对公民合法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它体现了人们对于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追求,并因此获得人们的尊重和信任,从而树立其权威。并且司法权威具有终局性,它意味着司法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除非出现一些法定事由,否则不能任意否定已做出的司法判决。然而,涉法涉诉信访却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因为人们一旦选择走上信访的道路,就等于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自己对于司法的质疑。在此情况下,如果通过信访的渠道使问题得到了解决,反过来更是加剧了这种不信任,于是一种让司法权威持续受损的恶性循环便会形成。
  2、涉法涉诉信访使程序正义受到质疑
  正义不仅体现为实体正义,也体现为程序正义,而实体正义则必须通过程序正义才能实现。为了保证程序上的正义,实现对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法律规定了严格、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马克斯·韦伯曾指出:“程序变成了一种特殊类型的和平诉争,只服从不可侵犯的固定‘游戏规则’”[2]。而涉法涉诉事项有很多是背离了法定程序,是对法定程序的一种不信任,当事人意图通过越过规则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因而大量涉法涉诉信访事件的出现,必然影响到人们对于程序正义的信任,更何况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思维,这种思维至今影响着一部分人对于“如何实现正义”的看法。
  四、以法治理念破解涉法涉诉信访难题的路径建构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之后,《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等三个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实施办法通过后正式印发执行。所以,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以法治理念破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必然趋势。在此过程中,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进一步提升公民的法治素养
  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无论如何,法治建设的主体不是物而是人,它必须依靠人的推动才能得以实现。因而,要破解涉法涉诉信访的困境,必须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民众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摒弃人治思维,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讲,就是要“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逐步改变社会上那种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人的现象。” [3]
  (二)公正司法,树立司法权威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起来。”[4]对于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来讲,信“访”而不信“法”,这种行为本身就表达了对司法权威的不信任。因而,必须严格公正司法,让司法真正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进一步加强司法的独立性,强化司法程序的公平公正,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素养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创新社会治理,在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实质上反映的是社会发展中的冲突与矛盾问题。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改革也进入了攻坚期和深入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更加多元化、复杂化。对于这些矛盾的解决一方面需要发挥法律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在此思想指导下,通过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争取社会矛盾与冲突能在源头上得到预防和化解。
  (四)进一步改革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制度
  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改革关系到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司法权威的树立,在改革中必须有明确的方向和目标。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规道”的思想,涉法涉訴信访改革的基本方向就是要走向法治化,因而要把涉法涉诉信访与法律程序建立有效链接,从而维护司法权威,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诉”与“访”的分离,这一目标的实现又取决于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是否能坚持法治化的道路。所以,在既定方向与目标下,对涉法涉诉信访制度进行改革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处理好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受理环节,把涉法涉诉事项与一般信访事项进行区分,然后根据涉法涉诉事项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做好解释与说明工作,把相关问题导入现行法律程序中。其次,在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区分时,要对那些已经经过相关法定程序处理,且不需要再次进入信访或法律程序的事项坚决不再受理。再次,要制定相应的惩罚与救济机制,对于无理取闹,缠访闹访的行为进行处理。同时对于确实因涉法涉诉事项的真实存在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救助,由此才能充分保障人民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718.
  [2][德]马克斯·韦伯著,阎克文译.经济与社会(第二卷上册)[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946.
  [3]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72.
  [4]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720.
  作者简介:
  耿瑞珍,女,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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