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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刑法第八次修正案草案提出:要取消走私文物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这将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也是继2007中国将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在控制死刑方面的一个实质性进展。
“中国现在有68个死刑罪名,罪名涉及的范围包括经济犯罪、财产犯罪、职务犯罪、危害国家安全、侵犯人身安全、贩卖毒品等等,在世界上是死刑罪名比较多的国家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说,在这为数众多的死刑罪名中,实际上只有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七八个罪名是真正适用较多的,而有些罪名只是留而不用,甚至从来没用过。比如传授犯罪方法罪,从新中国成立后,就没有执行过一次。
此外,有些死刑罪名的设立还涉及到违宪的问题。曲新久说,比如用来惩罚偷税、逃税和骗税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在我国的宪法中规定:逃税、偷税罪最高判7年,骗税罪最高判无期徒刑。这种情况下,刑法和宪法就相互冲突了。而且随着现在金融技术的提高,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已经越来越少见。这项死刑罪名的设立就显得不合理也不合法。鉴于这些情况,在这次刑法修正案中,就对一些死刑进行了压缩。
“从全世界的范围来看,死刑的减少是一个大的趋势。”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说,欧洲已经全部废除了死刑,美国近一半的州也已经废除了死刑。据统计,现在世界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0多个,虽然保留了死刑、但是10年以上一个死刑也没有执行过的国家有40多个。
曲新久说,联合国认为宣判死刑的前提,必须是蓄意的并且结果实际造成人死亡的才能判为死刑,但是联合国的总体态度还是认为死刑是一种落后的、不文明的刑罚。
“死刑在现有阶段看是一种正义,但是用杀人的方式实现正义,是不是真的正义呢?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用杀人的方式解决被杀的问题,并不能消除这类的刑事犯罪,而且有以暴制暴的嫌疑。将犯罪者关进监狱,他就失去了犯罪的机会,这样才能起到惩罚、震慑和教育的作用。”这次取消的罪名多是冷门、闲置状态的罪名,取消这些罪名对整体的严重刑事犯罪的判处,比如杀人等,并没有造成实质的影响。但是死刑数量客观总量上的减少,显示出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在曲新久看来,死刑罪名的减少,也是一种法治文明的进步。古代的死刑,杀人者怎么杀死被害者,被害者家属就可以完全复原犯罪现场来杀死杀人者。在那个时期,人们认为通奸就应该判死刑,甚至在1983年,我国“严打”的时候,晚上在家里组织跳集体贴面舞都能被处以死刑,这些在当时都被认为是公平、公正的。现在却没有人再认为这是合理的,这便是人们法治观念的进步。同理,现在人们认为死刑是一种合理的手段,而随着经济、文化、法治意识的进步,死刑最终会消亡。
“从客观的角度看,任何判决都有错误,死刑也会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不公正。”曲新久说,比如对案件事实的了解不够全面、技术落后等因素都可能造成误判。以美国为例,在3000个等待执行死刑的案例中,发现其中有100个案件的判决是完全错误的。随着DNA技术在法医中的应用,发现被告人的DNA与犯罪现场遗留的完全不同,以前只是依靠血型等方法就认定了被告的罪名。
从实际的效果来看,减少死刑并不会增加案件的发生率。在上世纪80-90年代时,盗窃数额达到3万元就被处以死刑。1997年,盗窃罪废除了死刑,但是盗窃罪的数量既没上升,也没下降。这就证明,死刑对于盗窃犯来说,并没有起到震慑作用,不能减少犯罪。
“但是减少死刑,绝对不代表着对罪犯的纵容。”曲新久说,在取消死刑的同时,延长刑期对犯罪者同样有惩罚和震慑的作用。在预防犯罪时,有罪必罚,比单纯重罚更有效。
为此,这次的刑法修正案在减少死刑的同时,延长了部分罪名的刑期,并且严格限制缓刑。比如,根据草案规定,将死缓的减刑幅度由“15年以上20年以下”变为"20年有期徒刑”,并且不得再减刑。
曲新久认为,我国还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将死刑完全取消。原因在于我国大多数人的意识中,还在“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法制思想阶段,但大多数人在历史的洪流中只是观众,而不是真理的发现者。不能批评大多数人,而是应该尊重多数人的选择,尤其是法律,它是建立在大多数人的道德价值评价体系之上的。所以现在还是应该按照多数人的意识去行事,在哪个国家,就要服从哪个国家的文化和法律。
对此,董正伟也表示认同。他谈到,现在中国处在发展的特殊时期,社会矛盾、贫富差距、贪污腐败等状况都比较严重,应该是“乱世用重典”的时候,而不是一个大量减轻刑法处罚的阶段。刑法处罚的增减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对文明的认知程度、社会廉洁程度等因素来定。所以现阶段,我国的刑法改革,也只能做到目前的程度。对刑期的改革和完善是目前的重点,但像杀人、绑架等侵犯人身权利的严重刑事罪行,惩罚的力度绝对不能减弱。
“中国现在有68个死刑罪名,罪名涉及的范围包括经济犯罪、财产犯罪、职务犯罪、危害国家安全、侵犯人身安全、贩卖毒品等等,在世界上是死刑罪名比较多的国家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说,在这为数众多的死刑罪名中,实际上只有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七八个罪名是真正适用较多的,而有些罪名只是留而不用,甚至从来没用过。比如传授犯罪方法罪,从新中国成立后,就没有执行过一次。
此外,有些死刑罪名的设立还涉及到违宪的问题。曲新久说,比如用来惩罚偷税、逃税和骗税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在我国的宪法中规定:逃税、偷税罪最高判7年,骗税罪最高判无期徒刑。这种情况下,刑法和宪法就相互冲突了。而且随着现在金融技术的提高,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已经越来越少见。这项死刑罪名的设立就显得不合理也不合法。鉴于这些情况,在这次刑法修正案中,就对一些死刑进行了压缩。
“从全世界的范围来看,死刑的减少是一个大的趋势。”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说,欧洲已经全部废除了死刑,美国近一半的州也已经废除了死刑。据统计,现在世界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0多个,虽然保留了死刑、但是10年以上一个死刑也没有执行过的国家有40多个。
曲新久说,联合国认为宣判死刑的前提,必须是蓄意的并且结果实际造成人死亡的才能判为死刑,但是联合国的总体态度还是认为死刑是一种落后的、不文明的刑罚。
“死刑在现有阶段看是一种正义,但是用杀人的方式实现正义,是不是真的正义呢?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用杀人的方式解决被杀的问题,并不能消除这类的刑事犯罪,而且有以暴制暴的嫌疑。将犯罪者关进监狱,他就失去了犯罪的机会,这样才能起到惩罚、震慑和教育的作用。”这次取消的罪名多是冷门、闲置状态的罪名,取消这些罪名对整体的严重刑事犯罪的判处,比如杀人等,并没有造成实质的影响。但是死刑数量客观总量上的减少,显示出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在曲新久看来,死刑罪名的减少,也是一种法治文明的进步。古代的死刑,杀人者怎么杀死被害者,被害者家属就可以完全复原犯罪现场来杀死杀人者。在那个时期,人们认为通奸就应该判死刑,甚至在1983年,我国“严打”的时候,晚上在家里组织跳集体贴面舞都能被处以死刑,这些在当时都被认为是公平、公正的。现在却没有人再认为这是合理的,这便是人们法治观念的进步。同理,现在人们认为死刑是一种合理的手段,而随着经济、文化、法治意识的进步,死刑最终会消亡。
“从客观的角度看,任何判决都有错误,死刑也会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不公正。”曲新久说,比如对案件事实的了解不够全面、技术落后等因素都可能造成误判。以美国为例,在3000个等待执行死刑的案例中,发现其中有100个案件的判决是完全错误的。随着DNA技术在法医中的应用,发现被告人的DNA与犯罪现场遗留的完全不同,以前只是依靠血型等方法就认定了被告的罪名。
从实际的效果来看,减少死刑并不会增加案件的发生率。在上世纪80-90年代时,盗窃数额达到3万元就被处以死刑。1997年,盗窃罪废除了死刑,但是盗窃罪的数量既没上升,也没下降。这就证明,死刑对于盗窃犯来说,并没有起到震慑作用,不能减少犯罪。
“但是减少死刑,绝对不代表着对罪犯的纵容。”曲新久说,在取消死刑的同时,延长刑期对犯罪者同样有惩罚和震慑的作用。在预防犯罪时,有罪必罚,比单纯重罚更有效。
为此,这次的刑法修正案在减少死刑的同时,延长了部分罪名的刑期,并且严格限制缓刑。比如,根据草案规定,将死缓的减刑幅度由“15年以上20年以下”变为"20年有期徒刑”,并且不得再减刑。
曲新久认为,我国还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将死刑完全取消。原因在于我国大多数人的意识中,还在“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法制思想阶段,但大多数人在历史的洪流中只是观众,而不是真理的发现者。不能批评大多数人,而是应该尊重多数人的选择,尤其是法律,它是建立在大多数人的道德价值评价体系之上的。所以现在还是应该按照多数人的意识去行事,在哪个国家,就要服从哪个国家的文化和法律。
对此,董正伟也表示认同。他谈到,现在中国处在发展的特殊时期,社会矛盾、贫富差距、贪污腐败等状况都比较严重,应该是“乱世用重典”的时候,而不是一个大量减轻刑法处罚的阶段。刑法处罚的增减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对文明的认知程度、社会廉洁程度等因素来定。所以现阶段,我国的刑法改革,也只能做到目前的程度。对刑期的改革和完善是目前的重点,但像杀人、绑架等侵犯人身权利的严重刑事罪行,惩罚的力度绝对不能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