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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穗民[2011]78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批准,从2011年7月起扩大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范围,向70-79周岁广州市户籍长者和驻穗部队由部队服务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以及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驻穗部队离退休干部)发放长寿保健金,同时提高现行80周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