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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审判监督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纠错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很不完备,造成了实践适用中的许多困难。构建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首先要确定在程序设定中坚持满足现实需求、审判权有限制约行政权和检察院有限参与三大原则。其次应以启动程序的主体、管辖、再审事由和检察院抗诉等方面之实践要求为归依,完成相关具体制度和理论框架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