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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琬钧(1989-),女,汉族,河北廊坊人,硕士研究生在读,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李娜(1991-),女,汉族,河北张家口人,硕士研究生在读,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摘 要: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竞争中的问题也不断增加,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会对市场竞争产生非常严重的危害,开展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研究在反垄断立法和执法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从我国加入国际世贸组织以来,我们真切地感受到了经济全球化的飞速发展,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的就尤为突出。尤其是在华的跨国公司利用其先进的科学技术方面的优势,采取的反竞争行为,就在我国的国内市场竞争产生了十分严重的消极影响。其中,最为典型的要数国际芯片巨头——美国高通公司在中国实行的数年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2013年11月26日,国家发改委启动了对于高通的调查,此次调查长达14个月,最终,对于高通开出了60.88亿元的巨额罚单。这次的反垄断调查可谓是历史久、金额大,并且在我国反垄断界掀起了不小的波澜,业界也普遍认为这次的反垄断处罚将成为日后我国反垄断处罚案件的标杆,因此,笔者将以滥用市场这配地位的理论为基础,结合目前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通过对此次高铁那个案例的简单分析,对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进行论述。
关键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滥用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述
反垄断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学习与研究就要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本部分,笔者将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入手,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基础以及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进行规制的宗旨。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说的是企业在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的时候,不加节制的使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竞争对手采用不正当的交易手段或者打击、排斥其他竞争对手。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我国《反垄断法》不反对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只是禁止企业利用其对市场的支配地位采取滥用的行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类。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我认为关键点是应为“滥用”二字,具体的分类也应从“滥用”二字下手。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类可谓是多种多样,其中法理和实际中较为常见的是从竞争的影响方面进行的分类。大体可分为两个基本的类型:即“剥削性滥用”和“排斥性滥用”两大类。剥削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力量,不受竞争的制约,向交易相对人提出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为了获得消费者采用低于市场最低价的价格进行销售,从而打击、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是对不同的消费者进行差别对待、强买强卖等行为。
二、滥用市场这配地位的重要性
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合理有效地规制市场中扰乱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竞争的危害。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激励的竞争中通常利用自身获得的一定优势而对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的打压、排挤,企图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这种行为会对市场竞争造成很大的伤害,阻碍市场的发展。
如此看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于市场经济的影响范围还是非常广泛的,会对消费者福利、对经济效率、对市场竞争都会产生损害。因此,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立法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三、我国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我国的表现。1、滥收费用,主要表现在企业不合理、不按照规定和要求收费,在我国特色市场经济中,公办企业不合理乱收费的现象比较突出。但是,一般的公用企业都会受到我国相关部门的监管,在指定价格方面也会接受国家的调控,其生产或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定价需要得到有关部分的认可和批准才可以开展,剥削性的滥用收费视乎不太可能出现。但是,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他们仍会铤而走险,利用各种机会再不受政府监管的领域开展滥收费用的行为,从而达到自身获利的目的。2、拒绝交易,指企业在没有正理由的条件下,拒绝出售其商品或提供服务。3、强制交易,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强买强卖。4、垄断价格,不管是垄断高价还是垄断低价,其目的都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和损害消费者。5、滥用知识产权权利。在我国市场上经常见到滥用知识产权的情况。
除了上述情形之外,还有歧视待遇,剥夺型定价等等,这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在我国可以表现为各种形式。但一致的特点就是支配地位企业滥用了自己的地位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损害了竞争也损害了消费者。
(二)以高通案为例对我国目前的反垄断规制进行分析。高通公司作为全球的芯片巨头,这次却遭受了我国国家发给委开出的60.88亿元的罚单,一方面时任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局长许昆林的话说,“在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中,我们已经掌握大量證据”。另一方面,高通CEO雅阁布却对于指控不断提出申辩,那么高通到底实施了哪些行为呢?笔者将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知识出发,详细具体地分析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罪行。
《处罚决定书》中涉及整改核心商业模式的第三部分指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并指出,要求高通需要在如下几个方面做整改:对在我国市场中销售的手机,要对销售的手机进行整机售价65%收取专利许可费;其他企业购买高通专利产品的,高通需要对其提供专利清单,不允许在对过期的专利继续收取专利费;不能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基带芯片的销售需要签订合理的协议。
如此看来,高通的罪行包括销售基带芯片要求签订不合理协议,具体表现为,高通对于购买他芯片的用户不仅要求再交纳2%~5%的专利费,还要求每部手机收取一定的提成费用;对于过期专利进行捆绑销售,就是要求购买他专利的顾客也要对于过期的专利进行购买;要求我国相关的手机制造企业将获得的手机专利发明等进行免费的反向许可,换言之就是拥有诸多专利的企业在自身获得高利后,也要将自身专利免费的允许高通使用。这么多的霸王条款,无一不表明,高通在我国反垄断道路上的野蛮行径。
四、高通反垄断案给我们的启示
此次反垄断执法,制止了高通公司的垄断行为,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同时对众多的中国手机厂商的成本降低会起较大作用。中国企业赢得市场、加速发展,必须走创新驱动的道路。高通受处罚后,还感激中国发改委,而且调整了2015财年的营收及利润预期,将新财年营收预期从之前的260-280亿美元微调至263-280亿美元。这些都是为什么?因为发改委承认了高通的垄断经营模式专利费率;因为高通握有基础专利,任何企业都无法绕开,无论是3G还是未来的5G都是如此。谁拥有核心技术,谁拥有专利,谁就拥有话语权。在高成本时代,中国企业再不能靠“代工”过活,不能再局限于拼资源、打价格战了。创新,是中国企业的唯一选择。(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51页
[2] 赵琪.高通的创新商业模式[EB/OL].(2008-04-25).
[3] 南山.统计称美中两国领跑4G核心专利,通三星华为分居前三位[EB/OL].(2014-07-24).
李娜(1991-),女,汉族,河北张家口人,硕士研究生在读,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摘 要: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竞争中的问题也不断增加,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会对市场竞争产生非常严重的危害,开展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研究在反垄断立法和执法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从我国加入国际世贸组织以来,我们真切地感受到了经济全球化的飞速发展,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的就尤为突出。尤其是在华的跨国公司利用其先进的科学技术方面的优势,采取的反竞争行为,就在我国的国内市场竞争产生了十分严重的消极影响。其中,最为典型的要数国际芯片巨头——美国高通公司在中国实行的数年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2013年11月26日,国家发改委启动了对于高通的调查,此次调查长达14个月,最终,对于高通开出了60.88亿元的巨额罚单。这次的反垄断调查可谓是历史久、金额大,并且在我国反垄断界掀起了不小的波澜,业界也普遍认为这次的反垄断处罚将成为日后我国反垄断处罚案件的标杆,因此,笔者将以滥用市场这配地位的理论为基础,结合目前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通过对此次高铁那个案例的简单分析,对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进行论述。
关键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滥用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述
反垄断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学习与研究就要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本部分,笔者将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入手,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基础以及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进行规制的宗旨。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说的是企业在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的时候,不加节制的使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竞争对手采用不正当的交易手段或者打击、排斥其他竞争对手。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我国《反垄断法》不反对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只是禁止企业利用其对市场的支配地位采取滥用的行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类。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我认为关键点是应为“滥用”二字,具体的分类也应从“滥用”二字下手。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类可谓是多种多样,其中法理和实际中较为常见的是从竞争的影响方面进行的分类。大体可分为两个基本的类型:即“剥削性滥用”和“排斥性滥用”两大类。剥削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力量,不受竞争的制约,向交易相对人提出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为了获得消费者采用低于市场最低价的价格进行销售,从而打击、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是对不同的消费者进行差别对待、强买强卖等行为。
二、滥用市场这配地位的重要性
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合理有效地规制市场中扰乱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竞争的危害。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激励的竞争中通常利用自身获得的一定优势而对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的打压、排挤,企图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这种行为会对市场竞争造成很大的伤害,阻碍市场的发展。
如此看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于市场经济的影响范围还是非常广泛的,会对消费者福利、对经济效率、对市场竞争都会产生损害。因此,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立法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三、我国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我国的表现。1、滥收费用,主要表现在企业不合理、不按照规定和要求收费,在我国特色市场经济中,公办企业不合理乱收费的现象比较突出。但是,一般的公用企业都会受到我国相关部门的监管,在指定价格方面也会接受国家的调控,其生产或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定价需要得到有关部分的认可和批准才可以开展,剥削性的滥用收费视乎不太可能出现。但是,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他们仍会铤而走险,利用各种机会再不受政府监管的领域开展滥收费用的行为,从而达到自身获利的目的。2、拒绝交易,指企业在没有正理由的条件下,拒绝出售其商品或提供服务。3、强制交易,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强买强卖。4、垄断价格,不管是垄断高价还是垄断低价,其目的都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和损害消费者。5、滥用知识产权权利。在我国市场上经常见到滥用知识产权的情况。
除了上述情形之外,还有歧视待遇,剥夺型定价等等,这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在我国可以表现为各种形式。但一致的特点就是支配地位企业滥用了自己的地位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损害了竞争也损害了消费者。
(二)以高通案为例对我国目前的反垄断规制进行分析。高通公司作为全球的芯片巨头,这次却遭受了我国国家发给委开出的60.88亿元的罚单,一方面时任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局长许昆林的话说,“在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中,我们已经掌握大量證据”。另一方面,高通CEO雅阁布却对于指控不断提出申辩,那么高通到底实施了哪些行为呢?笔者将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知识出发,详细具体地分析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罪行。
《处罚决定书》中涉及整改核心商业模式的第三部分指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并指出,要求高通需要在如下几个方面做整改:对在我国市场中销售的手机,要对销售的手机进行整机售价65%收取专利许可费;其他企业购买高通专利产品的,高通需要对其提供专利清单,不允许在对过期的专利继续收取专利费;不能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基带芯片的销售需要签订合理的协议。
如此看来,高通的罪行包括销售基带芯片要求签订不合理协议,具体表现为,高通对于购买他芯片的用户不仅要求再交纳2%~5%的专利费,还要求每部手机收取一定的提成费用;对于过期专利进行捆绑销售,就是要求购买他专利的顾客也要对于过期的专利进行购买;要求我国相关的手机制造企业将获得的手机专利发明等进行免费的反向许可,换言之就是拥有诸多专利的企业在自身获得高利后,也要将自身专利免费的允许高通使用。这么多的霸王条款,无一不表明,高通在我国反垄断道路上的野蛮行径。
四、高通反垄断案给我们的启示
此次反垄断执法,制止了高通公司的垄断行为,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同时对众多的中国手机厂商的成本降低会起较大作用。中国企业赢得市场、加速发展,必须走创新驱动的道路。高通受处罚后,还感激中国发改委,而且调整了2015财年的营收及利润预期,将新财年营收预期从之前的260-280亿美元微调至263-280亿美元。这些都是为什么?因为发改委承认了高通的垄断经营模式专利费率;因为高通握有基础专利,任何企业都无法绕开,无论是3G还是未来的5G都是如此。谁拥有核心技术,谁拥有专利,谁就拥有话语权。在高成本时代,中国企业再不能靠“代工”过活,不能再局限于拼资源、打价格战了。创新,是中国企业的唯一选择。(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51页
[2] 赵琪.高通的创新商业模式[EB/OL].(2008-04-25).
[3] 南山.统计称美中两国领跑4G核心专利,通三星华为分居前三位[EB/OL].(2014-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