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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施行以来,有关内容一直为社会各界热议。该解释第十条"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如何处理"引发了最大争议。本文试就通过对该解释第十条条文本身的理解运用一个具体案例计算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应给予对方的补偿款来对其进行详细解读,并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角度分析该条款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