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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中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的主体,但学术界对于公民能否成为公益诉讼主体一直存在争议。现行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主体在实践中存在明显不足:现有主体范围具有局限性;现有诉讼主体缺乏行使诉权的动力;无法应对实践中的复杂情势。通过列举美国和印度的公民诉讼的概况,指出确定中国公民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资格是必要的和可行的。最后提出公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程序建议,包括设置前置程序、公民资格审查程序、在符合前述条件下直接起诉、构建多方合作配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