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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JJG539-1997<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称重计量器具的最小秤量为20e.如ACS-3电子秤的分度值是1g,则最小秤量是20g,有效测量范围为(20~3000)g,可见我们不能因为ACS-3电子秤的分度值为1g,就错误地用其检验标称值小于20g的定量包装商品.因此在选择称重计量器具时,必须考虑被检验商品的净含量(标称值)是否在该计量器具的有效称重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