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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的变革、经济的不断进步和文化教育的发展对苗族习惯法提出了各种新的要求,为习惯法向村规民约的演变提供了必要的社会条件。因为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是一种客观的必然趋势,国家制定法调整的范围有限,亟需具备一定效力的村规民约加以弥补,村规民约与当地文化语言相通可解决制定法的语言表达晦涩难懂的问题,国家司法机关能力有限又希望通过村规民约发挥补充作用。村规民约具有规范、补充和自治的特殊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