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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29日经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2月14日发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与原《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配套使用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以下简称“旧规范”)是由国家质检总局以国质检量[2004]268号文颁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