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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23日,国家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是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所制定的,是我国民政专业档案管理工作的第一个部门规章。《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