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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编草案》第152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规定从一定意义上肯定了我国人民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却有意回避了关于期满之后续期规则、续期期限以及续期费用的规定。本文试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立法发展、立法背景以及其他影响因素等进行阐述以厘清其中立法者持保留态度之缘由;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规则的构建应该以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安全使用年限作为续期上限,续期费用应从利益平衡规则和公平角度出发采取双重标准,关于续期程序应该由有关部门统一化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