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合同诈骗罪的构成与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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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合同诈骗罪是中国《刑法》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确定的一种新罪名,实践中,因该罪与诈骗罪在犯罪构成的特殊关系及该罪在客观表现方面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易混淆性,在认定上普遍存在困难。本文将针对合同诈骗罪展开探讨,就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和定性进行详细阐述。
  关键词:合同诈骗;犯罪竞合;民刑交叉
  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合同诈骗罪脱胎于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出发,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用虚构或者隐瞒事情这类欺骗的手段,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骗取的行为。在1997年之前,合同诈骗一直被当成诈骗罪来进行处理。但在1997年刑法新修订后,合同诈骗罪被当成单独的罪名提了出来。本质上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某种程度上为诈骗罪所包容,但两者的定刑情况还是有所区别。两者属于特别法和一般法的法条竞合关系。此外,在一些民刑交叉案件上对“诈骗”的认定也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难点。
  二、合同诈骗罪的定性
  1.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举一个真实的案例,上海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一起关于合同诈骗的案子,被告人秦某以口头协定的形式向某厂购买了一万五千套窗帘配件,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将货物用于抵债后逃逸。这个案子经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初步审理后,以合同诈骗罪之名判处被告人秦某三年有期徒刑,并处以三千元人民币的罚款。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合同诈骗罪应当是指以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来施行骗取被害人财物的犯罪活动,而原被告人秦某只是在口头上和被害人达成协议,并未通过“合同”这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其行为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二审后认为,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对于口头合同都表示认同,并有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因此双方的口头合同也应当按照书面合同对待。因此,一审对被告人秦某的判定是准确的,对于被告人秦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无不当。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和抗诉,维持原判。[1]
  这个案件中,检察院和法院的分歧点便是在于“合同”的界定上,按民法的视角来说,无论是借据,或者保险单,这些都能被认为是合同形式的一种。但在罪行的界定上,这些定义便出现许多分歧。
  通常观点认为,现今的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指的是经济合同,而非经济合同则不再此列。值得注意,经济合同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且关于经济合同的定义,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据目前的中国法律对经济合同及合同的界定来,合同和经济合同是有很多不同的。和经济合同相比,合同除了经济合同中所包括的经济组织、法人、个体工商户等外,还强调在这些对象外的自然人的合同义务。且根据《合同法》的第十條规定:“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签订合同。”而在正是经济合同不允许的,在《经济合同法》中规定,除了即时结清的情况外,经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
  而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是否仅仅只限于经济合同?我们可以根据合同诈骗罪的出处进行具体分析。合同诈骗罪在《刑法》的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里面,这也是它和诈骗罪区分开的原因,合同诈骗罪属于侵犯双重客体的罪行。它不仅仅是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侵害了国家经济市场行为的规范制度。因此在案件定性上,要看“合同”中的当事双方是否存在有市场交易关系,即合同协定是否能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因为在刑法中合同诈骗罪中违法者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因此在定性的核心,即“利用合同”上,不能仅仅是看其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更重要的是要了解其对市场主体的生产有没有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的伤害。也就是说,合同诈骗罪不仅限于使用“经济合同”进行财物诈骗。对于其他使用“合同”进行非法牟利,并对市场秩序造成侵害的行为都可以归入合同诈骗罪的行列。
  2.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
  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他们彼此间有许多相似处,让法官在庭审时难以辨别,但细究起来,彼此间又有诸多不同。在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何是区分民事诈骗和合同诈骗的关键要素之一,民事欺诈是指行为人在的确具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下故意夸大自身的实力,给对方造成错误印象,从而达到交易目的的行为。比如自己推销的产品明明有缺陷,按照合同要求应该告知对方,但为了完成交易,故意隐瞒货物的瑕疵,致使相对方在交易中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以此达成自己的目的,这种行为便是属于典型的民事欺诈。而合同诈骗则是指公司本身没有货物,或者在进行交易时偷梁换柱、以次充好,用一批和合同要求完全无关的产品进行替代,来达成交易。这种行为便属于合同诈骗。此外,一些皮包公司在交易中为了加强自己履行合同能力的可信度,会设法编造介绍信、银行凭证这类假证件诱使对方上当,来达到骗取定金或者预付款的目的,这些行为也属于合同诈骗。因此,对于合同相对方遭受损失的案件,不能一概以合同诈骗罪进行评价。具体认定,还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方面是否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两方面综合考虑进行分析认定,避免客观归罪。
  参考文献:
  [1]文敏.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研究[D].江苏大学,2017,(02):52-53.
  [2]戴秀芹.论合同诈骗罪[D].烟台大学,2017(04):7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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