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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应当从其审判权的特殊性本身出发, 人民法庭的审判权在外部结构上具有独立性和基层性、 在内部结构上以法官的裁量权为基础.我国当前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诉讼程序的适用标准不统一、 合议庭组成缺少明确规范、 合议庭裁判结果 “形合实独” 的普遍存在三大问题, 故需要针对这些问题明确今后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