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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是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的基本概念。现代社会经济关系的日益复杂对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提出了要求,对此,我国立法及理论却鲜有涉及。立法的空白、与诉讼法内部理论体系的不契合以及与实体法理论体系的衔接不当,导致了其在实际适用中的混乱。德、日、我国台湾地区均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学说对其类型化的分析也相当成熟。我们应当以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域外样本为参照,构建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中国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