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专题解答

来源 :女子世界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unxiao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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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
  王女士在河北某市医院工作,是一名护士。2016年3月份王女士怀孕,是二胎,随后办理了所有生育手续,12月25日生育一男孩儿,单位准予王女士休产假90天。王女士认为,根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她应当休产假158天,于是向单位反映情况,单位答复说:市政府已经发文要求各单位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但当地卫生部门并没有发文,因此王女士所工作的医院不予执行新的产假规定。在卫生部门没有发文的情况下,医院是否应当执行《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王女士需要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在2016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该规定第九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具体到本案,《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正式实施,根据《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王女士所在的单位应当给予王女士158天的产假,单位以卫生局没有下发文件不执行《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王女士可以向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申诉,上述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女职工。王女士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2
  2015年8月,方女士到某装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财务专员,公司为方女士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险。到公司工作不久,方女士结识了来自江苏的男友,两人一见钟情,很快陷入热恋。2015年12月底,方女士发现自己意外怀孕了,她和男友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方女士想留下这个孩子。2016年9月,方女士在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生下一子。生育之前,她向公司请产假未获得批准。在方女士休假生小孩之后,装饰公司又停发了她的工资。2017年1月,方女士休完产假回到公司上班。上班第一天,她就找到人力资源部,希望公司给予她产假待遇,补发她产假期间工资。但公司答复,方女士属于非婚生育,不能享受产假待遇。未婚生育能否休产假?单位是否应当补发产假工资?生育保险待遇方女士是否应当享受?
  ●律师解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上述规定,女性的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产假。另外,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的。所以,在本案中,方女士在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生育孩子,单位应当批准其休产假,并支付产假工资,但方女士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
  案例3
  龚女士今年38岁,就职于某软件开发公司,于2016年9月生育二胎,按照新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享受了158天产假。但是由于自己是高龄产妇,新陈代谢开始变慢的缘故,生育后在体力和精力上的恢复比较慢,时常感到体力不支。龚女士听说产假可以休息至婴儿满一周岁,于是向单位提出继续休假的申请,并要求享受产假待遇,龚女士的这种请求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到本案,龚女士的产假是158天,期满后龚女士可以向单位提出申请,将哺乳期休假至婴儿一周岁,假期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所以龚女士要求继续休产假,并享受产假待遇的请求是需要和单位协商的,若协商不成或单位不批准龚女士哺乳期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的申请,龚女士的单方请求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案例4
  李女士在某私营电子企业打工,双方协商约定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5小时,因疲劳过度,在某天工作结束,其走出车间后晕倒。根据此案例,他们之间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李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依据上述规定,李女士和单位的约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无效约定。若用人单位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在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李女士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5
  崔女士和一个广告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崔女士在一次身体检查后,发现自己怀孕了,据B超显示,崔女士怀孕的时间是在离职之前,崔女士听周围的人说单位不能辞退已经怀孕的女职工,于是崔女士找到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希望重新回到公司上班,公司拒绝了崔女士的要求,崔女士非常生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崔女士的要求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性在怀孕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女性孕产期的待遇,所以合同期以孕产期为限。也就是说,如果女职工因为发现怀孕要求恢复工作,劳动合同的期限截止到女性休完产假。因此在本案中,崔女士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是合法有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如果崔女士主动提出辞职,即使她事后发现在职时已经怀孕,也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原单位恢复劳动关系。
  后记:
  女职工既是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家庭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更是医疗、教育等基本民生行业的主力军。但由于女性的生理特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会遇到不同于男职工的特殊困难。基于特殊的生理特点和承担的生育功能,给予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是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保障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我们应该呼吁更多的用人单位意识到这一点儿,自觉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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