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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鲁政办发[2012]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