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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地方志的体裁,一般应包含述、记、志、传、图、表、录,以志为主体。”许多志书也都在《凡例》中对体裁作如此表述。以志为主体,就是分志(包括人物志)占有大多数篇幅。然而各体也不是壁垒森严的、各自独立的,而是有所交融。如志的篇首、章首、节首撰写无题序文,行文中配以图(照)表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