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杜拉拉大结局:与女职工孕产期有关的劳动争议

来源 :职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x278450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杜拉拉是李可小说中的人物,也是众多白领心中的偶像。不久前,小说作者李可新出版了杜拉拉系列小说的最后一部《杜拉拉大结局:与理想有关》。捧读之余,笔者发现,杜拉拉大结局也与劳动争议有关。本文试举一例从劳动法的角度进行解读。
  
  SH公司大区销售经理万方有违纪做假账的嫌疑,但是出于种种原因,公司无法以严重违纪或隐私舞弊解除她的劳动合同。好在她的劳动合同还有两个月就要到期了,公司决定到期终止她的劳动合同。但当有关人员把不再续约的通知书给万方签收时,她接过去只看了一眼,就说她怀孕了,还拿出一份医院的诊断证明。但是杜拉拉还是怀疑那份诊断证明的真实性,“这个东西很容易搞到,她只要到医院的化验室门口,随便找个刚证明怀孕了的,跟人家买点新鲜标本,马上能得到一张如假包换的阳性化验单了。”拉拉笑道:“是,估计最多给二百元,就有人肯跟她交易了,反正又不损失什么,多上一趟厕所而已。”
  拉拉找万方谈话:“万方,公司的本意是不再续约,现在你主张你怀孕了,因为这个原因,公司同意续约。不过,你这次怀孕,对公司来说,和一般员工怀孕还是有不同意义的。为了稳妥起见,希望你能选择一家三甲医院进行复查。”万方说要问问律师。回来后她通知拉拉:“对不起,律师说了,公司没有权利侵犯员工的人权。”
  拉拉说:“有没有侵犯人权,不是由某位律师说了算的。法律的东西,一切要凭证据的。”
  万方说:“这样吧,容我回去考虑考虑。是不是只要我提供了三甲医院的复查证明,公司就会和我续约了?我现在怀孕两个月,到孩子满周岁还有二十二个月,所以合同期是二十二个月?”
  拉拉解释说:“是这样的,万方,你需要声明你所言是实,并且是你主张续约的。对公司来说,需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情况,所以你的合同期限将约定为以你受法律保护的条件消失为止。”
  万方一怔,问:“什么意思?”拉拉说:“你别介意,我只是打个比方,比如流产,又比如孩子早产,或者晚产,都会造成当事人受法律保护的条件消失的时间点发生变化。”
  一想到拉拉桌面上那份面面俱到、滴水不漏的协议,万方就心绪不宁坐卧难安。看来,要从SH弄出这笔赔偿费还真难。思来想去,万方还是决定要拼一把,她还有时间,也许,在现有合同到期前的两个月里能发生奇迹。
  隔了一天,万方就把复检结果交来给拉拉了。拉拉认真看了一遍,试探说:“那,你同意签协议吗?”万方很坚决地说:“我要的是续约,公司给所有员工用的那份统一格式的,不是签这份特殊协议。”拉拉提醒她说:“这事本来就是特情特办呀。”
  让万方失望的是,律师告诉她确实可以像拉拉说的那样来约定合同期。律师认为,咱们是真怀孕了,吃定SH了,万方要做的就是好好保胎,好好养育宝宝。万方心里着急又不好意思跟律师说实话,实情是,正如拉拉讲的那样,她“肚子不争气,有劲使不上”。再过两个月,肚子还鼓不起来,这谎可就没法往下撒了。
  最后万方终于同意离开公司,但是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并且最后一个月也请病假不来上班了。
  
  公司无权要求员工到三甲医院复查
  应该说,万方最后的选择还是比较明智的。因为谎称怀孕以骗取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一旦被揭穿,不要说没有怀孕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哪怕是在骗取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后真怀孕了,也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劳动者有过错可以立即解除范围,用人单位不受不得解除规定的限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也就是说万方选择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还是可以“得到大致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也就是四万多的样子”,自己也不失面子,但是被以“严重违纪”解除,就一点经济补偿也拿不到了,还要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还会损害自己的职场形象。
  但是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要求主张怀孕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订立“特殊续约协议”的做法貌似“滴水不漏”,其实从劳动法的角度看并不规范,甚至会留下一些隐患。
  医疗诊断证明是指医疗单位出具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包括健康证明、疾病证明、诊断证明、伤残证明、功能鉴定书、医学死亡证等等证明文件。无论是医疗诊断证明还是普通病历,均是记录病人疾病发生、发展情况以及医院对疾病诊断、检查和治疗情况的有效载体,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因此从证据角度而言,医疗诊断或普通病历均具备一定的客观性、真实性和证明力,从而具备证据的证明效力。因此,职工主张怀孕,只要手续完备,公司没有理由要求复核。
  在这个问题上,去年上海有一个真实案例。2004年,李小姐入职某国际货运公司任操作员。2010年6月,公司与李小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及劳动报酬不变,工作地点变更至浦东机场附近。之后,李小姐接连请病假,病因先后为扁桃体炎、腰部扭伤、耳痛、腰部软组织挫伤以及睡眠障碍等。7月下旬,公司提出派行政人员陪同李小姐到指定医院复查,以确定病情的真实性,李小姐不同意。公司遂于8月10日致函李小姐,确认其于7月23日至8月10日连续旷工13天,决定自8月11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9月7日,李小姐向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2月1日,仲裁委裁决,公司应向李小姐支付赔偿金4.32万元、病假工资1112元。公司不服,于2011年1月向长宁区法院起诉。长宁区法院民一庭一审判决,驳回货运公司要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大部分员工还是诚实的。当员工出示了正规医院的怀孕诊断证明,公司一定要求员工“选择一家三甲医院进行复查”理由并不充分,如企业对病情有怀疑,可向医院及其上级部门反映情况,但强令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是不尊重员工和医疗机构的表现,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订立“特殊续约协议”毫无必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当女员工进入三期之后,即使其劳动合同期满的,也应当顺延至其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但需注意,这时用人单位须做的事情是“顺延”而不是“续签”。
  首先,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约定为员工“受法律保护的条件消失为止”并无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较之《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终止制度的区别在于,《劳动合同法》禁止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这就意味着劳动合同只能法定终止而不能约定终止,即只能在发生《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情形出现时才能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顺延原劳动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时终止,只要企业通知劳动者,而不是双方再协商一致签订一个新合同。所谓法定情形也包括了流产、早产或者晚产等情形,不必另外专门约定。一般情况下,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接续发生的,以最终期限届满即哺乳期结束(孩子满一周岁之时)为准即可。但也不排除终止妊娠、婴儿未满1岁死亡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女职工的三期发生断档,其中的部分环节可能未能发生,由此将直接导致第42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形灭失,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也就不需要继续履行和延续原劳动合同。如《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4条规定:“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如员工系怀孕2个月自然流产的,应当享有30天的产假,公司应当将合同期限顺延至流产假期结束,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其次,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意味着多订立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合法解雇员工并不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顺延原劳动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时终止,可以避免多订立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万方的劳动合同届满之前,杜拉拉让她签收不续签通知是对的,当员工主张自己已经怀孕时,应当再让她签收一张补充通知:“本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考虑到你告知我们已经怀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你的劳动合同将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实践中这样可以避免诸多争议。
其他文献
铸铁镶铜闸门广泛用于中小型市政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本文从材质选用、结构设计、铸造、加工、装配到渗漏试验,系统地介绍了铸铁镶铜闸门设计、制造过程,并给
我院采用AO(北欧内固定研究协会)内固定技术治疗四肢骨折,其中膝、踝关节内骨折64例,疗效满意,现报告如下。
介绍了将电控技术用于新型量沙器的工作原理、关键技术及主要特点;从量沙器的结构、工作方式、工作效率、工人劳动强度及天气条件等几个方面对新、旧量沙器进行了对比;经过实际
兴趣是一个人力求认识和趋向某种客体的积极的个性倾向,是推动学生积极主动进行学习的心理动因之一。兴趣进一步发展成为从事实际活动的倾向时,就变成了爱好。
2013年11月11~13日,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在南宁市举办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业务宣贯培训班,培训班邀请了水利部规计司、安监司及我院专家授课,来自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
期待可能性理论发端于德国的癖马案,属于大陆法系规范责任论的范畴。自其产生之后引起了刑法学界的关注。该理论的合理性在于其哲学依据和伦理学依据。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合理
结合鄱阳县中洲圩堤防整治水利血防工程实例,分析了堤防整治水利血防工程的设计思路,使堤防整治工程在实现整治目标的同时达到血防的目的。
高等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出具有扎实理论基础、丰富实践经验和高尚职业道德的人才。但这些素质的养成仅靠学校教育和校内实训场所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在校学习无论是在环境感受,还是在心理状态等方面都和将来实际的工作场所有很大的差别。所以,高职教育必须把以传授知识为主的学校教育和直接获取实践经验为主的生产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以学促教、以教导学、教学相长的良性循环局面,才可培养出能在企业马上派上用场的高技能人才
对金沟河流域目前水资源管理现状进行了阐述,指出了流域内存在的水资源管理不统一等问题,并分析了原因。结合实际,分别从实行流域综合管理、严格取水管理制度和加强工程配套建设
施工者在进行堤防的建设时周围的生态环境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文章通过对堤防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一定的解决对策,对生态堤防建设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