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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就需要对现行规划机制进行创新。本文从当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存在的领导缺位、管理缺位、监督机制不健全、公众参与度低等问题的分析,从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反馈机制三方面提出创新对策。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1概述
21世纪被认为是城市化世纪,俗话说“三分规划,七分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作为重要的行政决策,影响因素众多,涉及城市下级、局部与城市上级、区域等方方面面,也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传统、经济实力和政策取向密切相关[1]。而一个好的规划若要得以实现必要有好的管理机制予以保障才行,通过消除制度上的各种障碍才能最终实现城市规划的预期目标。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强调综合运用行政的、财政的、法律的等各种手段来对城市的空间资源加以合理配置,从而保证城市的经济、社会以及建设活动的有序、高效的开展。完善的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可以保证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障规划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2当前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管理的前瞻性和科学性要求越来越高,现有的城市规划管理机制越发难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尤其是规划管理机制与现代化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还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不相适应。
2.1领导缺位
当前,我国很多地方城市规划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于规划管理的意识较为淡薄,朝令夕改现象较为普遍,更有甚至,许多地方城市规划工作由于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城市规划工作跟着房地产开发商的意志行事,造成了对城市整体布局的破坏,影响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2]。更为甚者,有的地方是领导一更换规划便随之更换,城市规划的延续性不强,规划决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得到有效体现。
2.2管理缺位
当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机制中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管理的缺位。城市规划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没有实现紧密联系,更多的呈现出的是被动、静止或者从属性的特征,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城市规划追不上城市发展的脚步,规划决策没有实现有效的统筹。例如在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方面就表现出周期性很长,甚至与实际情况脱节。这就对我们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那就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开展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时注意做好规划决策链的环节,对城市规划全程进行有效、科学的管理。
2.3监督机制不健全
虽然《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但《城乡规划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出现违反此条规定究竟由谁来担当查处和监督的主体,缺乏群防群策的监督管理机制,也没有一个完善的协调运转、公开查处透明机制,现行的城市规划在监督检查方面往往是“一家独大”,一个部门承担了全程的规划管理职能,这也就不难解释越来越多的地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现象屡禁不止,一些领导违反规划的行为更是没有周密约束监督机制从而导致权责失衡。
2.4公众参与度低
城市规划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前瞻性工作,涉及到城市建设发展的各个方面,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如果仅仅依靠规划部门一家“说了算”最终是难以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实施效果。目前,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虽然也有公众参与环节的设置,但大多是“将形成正式成果的规划文本向社会公布”。这种事后参与难以广泛吸取社会各界的聪明智慧,由于在规划编制阶段公众参与度的缺乏,城市规划难以成为某做城市全社会的共同行动纲领,因此在最后的实施环节就缺少公众的支持和配合,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效果无疑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3创新城市管理机制对策
城市规划管理机制的创新是整个城市规划创新的核心内容,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城市规划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具体而言,应该从决策、执行、反馈等三个方面加强机制的创新。
3.1决策机制的创新——突出严谨性、参与广泛性及成果的有效性
城市规划成果的获得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其在决策过程中要注重广泛吸取专业机构(如规划院校、研究院、社科院等)的智慧,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严谨;规划编制实际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多元利益主体的契约,牵扯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群体,因此,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应该最大限度的体现各方主体利益,突出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建立在规划部门协调下的多部门共同参与编制的机制,以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明确公众或相关专业机构参与的程度和方式;城市规划的最终检验标准是编制出规划的成果是否有效,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将战略性规划引入城市规划体系中来,确保规划的可操作性。
3.2执行机制的创新——突出审批的规范性和规划管理的有效性
创新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机制要着重从规范规划审批权限及程序、提升规划管理的有效性入手:在每一个具体的城市项目规划管理过程中,应该将规划的审批依据向社会公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少规划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降低规划执行中朝令夕改现象的发生率,并且将规划管理人员拥有的管理权限予以明确,确保规划审批权的合法、合理的实现;而在提升管理有效性方面最主要的便是革新现有的规划管理工具,加强规划执行中的信息技术的应用,提升规划执行的信息化水平,确保现代信息技术在编制、审批、执行、监督、公众参与等各个环节都能得到体现,以提升规划的信息化水平和规划执行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
3.3反馈机制的创新——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完善司法救济手段
革新规划行政过程的监督,将这种行政监督机制独立于地方政府机构,实行对其上级(如建设厅或建设部)或人大负责制,防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完善规划执行行政监督的就地监督机制、内部制约机制以及上级监督机制;完善规划的公示制度,尤其是对于一些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前要公示,审批后的执行也要做到对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并且要完善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为公众监督提供相关制度保障;城市规划出现朝令夕改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司法救济渠道不畅,违法成本较低。这就要求在加紧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对规划管理的诉讼可成立專门的上诉委员会来受理[3],以满足规划管理的专业性要求。
4结语
规划管理体制的创新是不断发展、不断延伸的,没有“静止的、绝对的最优模式”,只有“动态的、相对的适应模式” [4],规划管理决策、执行、反馈三个子系统的创新是一个有机统一、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坚持这个创新思路的同时也需要与各个城市具体的实际情况做好深化和细化工作。
参考文献
[1]雷翔.走向制度化的城市规划决策[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2]刘国新,娄宏毅,李兴文.论我国城市规划管理机制的问题与创新[J]特区经济,2006(10):132-134
[3]侯丽.权力、决策、发展——21世纪迈向民主公开的中国城市规划[J].城市规划,1999(12):40-43
[4]杨戌标.论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创新[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33(6):49-56
作者简介
邓东风(1974.8-),男,汉,本科,工程师,河北高阳人,主要从事规划管理、城市建设方面研究。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1概述
21世纪被认为是城市化世纪,俗话说“三分规划,七分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作为重要的行政决策,影响因素众多,涉及城市下级、局部与城市上级、区域等方方面面,也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传统、经济实力和政策取向密切相关[1]。而一个好的规划若要得以实现必要有好的管理机制予以保障才行,通过消除制度上的各种障碍才能最终实现城市规划的预期目标。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强调综合运用行政的、财政的、法律的等各种手段来对城市的空间资源加以合理配置,从而保证城市的经济、社会以及建设活动的有序、高效的开展。完善的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可以保证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障规划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2当前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管理的前瞻性和科学性要求越来越高,现有的城市规划管理机制越发难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尤其是规划管理机制与现代化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还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不相适应。
2.1领导缺位
当前,我国很多地方城市规划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于规划管理的意识较为淡薄,朝令夕改现象较为普遍,更有甚至,许多地方城市规划工作由于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城市规划工作跟着房地产开发商的意志行事,造成了对城市整体布局的破坏,影响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2]。更为甚者,有的地方是领导一更换规划便随之更换,城市规划的延续性不强,规划决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得到有效体现。
2.2管理缺位
当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机制中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管理的缺位。城市规划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没有实现紧密联系,更多的呈现出的是被动、静止或者从属性的特征,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城市规划追不上城市发展的脚步,规划决策没有实现有效的统筹。例如在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方面就表现出周期性很长,甚至与实际情况脱节。这就对我们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那就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开展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时注意做好规划决策链的环节,对城市规划全程进行有效、科学的管理。
2.3监督机制不健全
虽然《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但《城乡规划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出现违反此条规定究竟由谁来担当查处和监督的主体,缺乏群防群策的监督管理机制,也没有一个完善的协调运转、公开查处透明机制,现行的城市规划在监督检查方面往往是“一家独大”,一个部门承担了全程的规划管理职能,这也就不难解释越来越多的地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现象屡禁不止,一些领导违反规划的行为更是没有周密约束监督机制从而导致权责失衡。
2.4公众参与度低
城市规划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前瞻性工作,涉及到城市建设发展的各个方面,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如果仅仅依靠规划部门一家“说了算”最终是难以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实施效果。目前,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虽然也有公众参与环节的设置,但大多是“将形成正式成果的规划文本向社会公布”。这种事后参与难以广泛吸取社会各界的聪明智慧,由于在规划编制阶段公众参与度的缺乏,城市规划难以成为某做城市全社会的共同行动纲领,因此在最后的实施环节就缺少公众的支持和配合,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效果无疑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3创新城市管理机制对策
城市规划管理机制的创新是整个城市规划创新的核心内容,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城市规划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具体而言,应该从决策、执行、反馈等三个方面加强机制的创新。
3.1决策机制的创新——突出严谨性、参与广泛性及成果的有效性
城市规划成果的获得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其在决策过程中要注重广泛吸取专业机构(如规划院校、研究院、社科院等)的智慧,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严谨;规划编制实际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多元利益主体的契约,牵扯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群体,因此,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应该最大限度的体现各方主体利益,突出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建立在规划部门协调下的多部门共同参与编制的机制,以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明确公众或相关专业机构参与的程度和方式;城市规划的最终检验标准是编制出规划的成果是否有效,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将战略性规划引入城市规划体系中来,确保规划的可操作性。
3.2执行机制的创新——突出审批的规范性和规划管理的有效性
创新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机制要着重从规范规划审批权限及程序、提升规划管理的有效性入手:在每一个具体的城市项目规划管理过程中,应该将规划的审批依据向社会公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少规划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降低规划执行中朝令夕改现象的发生率,并且将规划管理人员拥有的管理权限予以明确,确保规划审批权的合法、合理的实现;而在提升管理有效性方面最主要的便是革新现有的规划管理工具,加强规划执行中的信息技术的应用,提升规划执行的信息化水平,确保现代信息技术在编制、审批、执行、监督、公众参与等各个环节都能得到体现,以提升规划的信息化水平和规划执行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
3.3反馈机制的创新——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完善司法救济手段
革新规划行政过程的监督,将这种行政监督机制独立于地方政府机构,实行对其上级(如建设厅或建设部)或人大负责制,防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完善规划执行行政监督的就地监督机制、内部制约机制以及上级监督机制;完善规划的公示制度,尤其是对于一些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前要公示,审批后的执行也要做到对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并且要完善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为公众监督提供相关制度保障;城市规划出现朝令夕改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司法救济渠道不畅,违法成本较低。这就要求在加紧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对规划管理的诉讼可成立專门的上诉委员会来受理[3],以满足规划管理的专业性要求。
4结语
规划管理体制的创新是不断发展、不断延伸的,没有“静止的、绝对的最优模式”,只有“动态的、相对的适应模式” [4],规划管理决策、执行、反馈三个子系统的创新是一个有机统一、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坚持这个创新思路的同时也需要与各个城市具体的实际情况做好深化和细化工作。
参考文献
[1]雷翔.走向制度化的城市规划决策[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2]刘国新,娄宏毅,李兴文.论我国城市规划管理机制的问题与创新[J]特区经济,2006(10):132-134
[3]侯丽.权力、决策、发展——21世纪迈向民主公开的中国城市规划[J].城市规划,1999(12):40-43
[4]杨戌标.论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创新[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33(6):49-56
作者简介
邓东风(1974.8-),男,汉,本科,工程师,河北高阳人,主要从事规划管理、城市建设方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