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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由于长期受控制犯罪模式的影响,现行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享有除逮捕之外一切强制侦查方法的自行决定权,其不受制约的权力是导致侦查阶段存在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最大根源;同时由于我国检察监督的乏力与滞后以及侦查权与国家公诉权的同质性,寄希望于检察机关对事前程序中侦控权力的运行进行制约是不现实的,在检察机关自己侦查的案件中本身也存在着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疑问:在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和司法权日益规范的背景和趋势下,在刑事审前程序中建立相应的司法控制和监督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