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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全国公安系统都在进行执法规范化建设,各级交警部门也不例外,采取多种有效举措,切实提高了交警的整体执法水平。 近期笔者查看部分市、县基层交警执法案卷来看,实际执法现状仍不容乐观,还存在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交警在执法中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及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制止和控制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可能有损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权益的违法行为,避免当事人破坏、毁灭证据,防止危险情况的发生或者程度更加严重, 并且行使主体是行政机关。目前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交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扣留机动车辆,一般发生在机动车未安装悬挂车牌号码遮挡车牌号码,未放置由交管部门发予的检验合格证书等情况;②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当发生酒后驾车或者无机动车驾驶执照却驾驶机动车等情况时采取;③拖移机动车,例如车辆违章停放时;④检测体内酒精浓度,以确定是饮酒驾驶还是醉酒驾驶,检测法定的国家管制药品含量;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等。
二、交警在执法中使用行政强制措施时存在的问题
1.交通管理过程中强制措施法律文书书写不规范
(1)忘记、遗漏填写行政相对人的联系电话、家庭地址、机动车型号等项目。
(2)填写违法行为种类或违法事实内容、罚款金额的字迹潦草,书写不完整。
(3)修改信息随意,法律文书上出现了不需要甚至不应当填写的内容,这有损法律文书的正规性和权威性。
(4)填写信息不准确,格式不规范,使当事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或缴纳罚款时不明所因事由,这违反了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的说明理由原则。
2.贯彻执行法律不到位
某些交警在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时,省略向行政相对人告知其所依法享有的行政救济权利的程序或者告知不完全。行政机关审批程序没有依法定程序条件履行而是流于形式,甚至有的交警在现场情形不适用简易程序时不走行政审批程序,当场采取强制措施。部分交警在现场不制作行政强制决定法律文书,就使用其无凭据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扣押机动车或者扣押驾驶证,然后再事后补开手续。
3.强制措施凭证与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混淆使用
该采取强制措施的没有采取,而是开据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草草了事,与驾驶人的违法行为所应接受的处理程度不相符。
三、交警在执法中使用行政强制措施突出问题的原因
1.教育培训不到位
为了减少交通事故或者使交通事故尽快解以及做好城市交通疏导减轻城市交通压力,交管部门肩负着艰巨的保卫任务,这就使得交通警察奔波于业务性工作时间多,而疏于系统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工作相关规范。而且加之入警渠道繁多,人员素质有高有低,只有一部分出身于警校,如果再不对法律知识业务规范加以学习,难免出现以上问题。
2.考评标准与规范执法标准有差距
交警考核体系不够科学合理,当下考核标准还是以办理违法案件数量为准,忽略了工作的方式方法和执法过程是否规范等因素,这就难免造成交警只是关注打击交通违法行为,而不注重过程的程序规范。
3.部分群众对规范化执法了解不足,监督力不够
一般民众对于《行政强制法》不了解,不知道警察执法有其严格程序规定例如出示证件等,即使交警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能也察觉不到甚至不在乎。这就体现了公众的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欠缺,不能对行政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督促。
这种情况的就使得法律规定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不能充分发挥其效用,内部监督主要靠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自查,而外部监督就需要公民的力量, 如果外部监督不指出问题所在,就很难引起内部监督的重视,这样对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就造成了放纵。
四、解决交警执法中使用行政强制措施突出问题的对策
1.加强交警业务培训,增强法治观念,提升业务能力
只有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不断规范其执法程序,才能有业务技能的提高,和工作效率的加快。 对交警进行职业培训,和宣传执法规范化其实并不是对交警的束缚,而是对交警甚至是公安队伍的保护和素质的提升。之所以说是一种保护,是因为首先规范的执法可以树立一种办案典范,可以为以后处理相同情况提供有价值的思考,也有利于推动法学研究和法律标准制定;其次,规范执法可以使得执法过程合法合理,无可诟病,免于使交警或者公安机关陷入由于模糊事由引发的纠纷,甚至被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同时也树立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究其具体做法,其一,就每个局内部应抓好规定动作的培训。对全局民警进行规定动作、程序的培训,并进行考察考核。其二,就同一地区所有分局而言抓好单位法制业务精英的培训工作,不同单位的执法情况和经验心得进行交流。使其发挥对全局民警的带领,引导的作用。
2.对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有据的限制。
办案质量和办案过程就像交警的一件作品,制作完美的作品就要求交警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对法律法规有清楚明确的掌握,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标准办理案件采取措施,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有据可依,对裁量幅度有相对稳定的把握,决不能因为人情、关系对案件办理造成影响。努力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赢得老百姓的信任,做到不偏不倚,把公道的形象树立在群众之中。
3.建立科学的业绩考察体系
应对交警的考核体系的测评内容进行改革,首先不仅要注重办案数量更要注重办案质量,对于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其他的处罚决定时的过程规范性纳入考量范围,例如审批程序的规范,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情况,权利告知情况都要进行考评,并将其与评选先进优秀个人进行衔接。其次将个人的培训学习情况也应纳入考核体系,参加培训次数以及培训考核分数都应纳入交警考核体系,这样促进交警不断学习提升自己做还有助于推动规范化执法进程。再次对于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于立深.《行政强制法》实施中若干争议问题的评析[J].浙江社会科学,2012(07)
[2]宋昌智.论交通警察行政强制之完善[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13(02)
[3]龚鹏飞.交通管制若干问题研究[J].道路交通与安全,2006(12)
[4]姜明安.行政强制法立法若干问题之我见[J].法学家,2010(03)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及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制止和控制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可能有损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权益的违法行为,避免当事人破坏、毁灭证据,防止危险情况的发生或者程度更加严重, 并且行使主体是行政机关。目前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交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扣留机动车辆,一般发生在机动车未安装悬挂车牌号码遮挡车牌号码,未放置由交管部门发予的检验合格证书等情况;②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当发生酒后驾车或者无机动车驾驶执照却驾驶机动车等情况时采取;③拖移机动车,例如车辆违章停放时;④检测体内酒精浓度,以确定是饮酒驾驶还是醉酒驾驶,检测法定的国家管制药品含量;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等。
二、交警在执法中使用行政强制措施时存在的问题
1.交通管理过程中强制措施法律文书书写不规范
(1)忘记、遗漏填写行政相对人的联系电话、家庭地址、机动车型号等项目。
(2)填写违法行为种类或违法事实内容、罚款金额的字迹潦草,书写不完整。
(3)修改信息随意,法律文书上出现了不需要甚至不应当填写的内容,这有损法律文书的正规性和权威性。
(4)填写信息不准确,格式不规范,使当事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或缴纳罚款时不明所因事由,这违反了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的说明理由原则。
2.贯彻执行法律不到位
某些交警在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时,省略向行政相对人告知其所依法享有的行政救济权利的程序或者告知不完全。行政机关审批程序没有依法定程序条件履行而是流于形式,甚至有的交警在现场情形不适用简易程序时不走行政审批程序,当场采取强制措施。部分交警在现场不制作行政强制决定法律文书,就使用其无凭据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扣押机动车或者扣押驾驶证,然后再事后补开手续。
3.强制措施凭证与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混淆使用
该采取强制措施的没有采取,而是开据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草草了事,与驾驶人的违法行为所应接受的处理程度不相符。
三、交警在执法中使用行政强制措施突出问题的原因
1.教育培训不到位
为了减少交通事故或者使交通事故尽快解以及做好城市交通疏导减轻城市交通压力,交管部门肩负着艰巨的保卫任务,这就使得交通警察奔波于业务性工作时间多,而疏于系统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工作相关规范。而且加之入警渠道繁多,人员素质有高有低,只有一部分出身于警校,如果再不对法律知识业务规范加以学习,难免出现以上问题。
2.考评标准与规范执法标准有差距
交警考核体系不够科学合理,当下考核标准还是以办理违法案件数量为准,忽略了工作的方式方法和执法过程是否规范等因素,这就难免造成交警只是关注打击交通违法行为,而不注重过程的程序规范。
3.部分群众对规范化执法了解不足,监督力不够
一般民众对于《行政强制法》不了解,不知道警察执法有其严格程序规定例如出示证件等,即使交警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能也察觉不到甚至不在乎。这就体现了公众的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欠缺,不能对行政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督促。
这种情况的就使得法律规定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不能充分发挥其效用,内部监督主要靠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自查,而外部监督就需要公民的力量, 如果外部监督不指出问题所在,就很难引起内部监督的重视,这样对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就造成了放纵。
四、解决交警执法中使用行政强制措施突出问题的对策
1.加强交警业务培训,增强法治观念,提升业务能力
只有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不断规范其执法程序,才能有业务技能的提高,和工作效率的加快。 对交警进行职业培训,和宣传执法规范化其实并不是对交警的束缚,而是对交警甚至是公安队伍的保护和素质的提升。之所以说是一种保护,是因为首先规范的执法可以树立一种办案典范,可以为以后处理相同情况提供有价值的思考,也有利于推动法学研究和法律标准制定;其次,规范执法可以使得执法过程合法合理,无可诟病,免于使交警或者公安机关陷入由于模糊事由引发的纠纷,甚至被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同时也树立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究其具体做法,其一,就每个局内部应抓好规定动作的培训。对全局民警进行规定动作、程序的培训,并进行考察考核。其二,就同一地区所有分局而言抓好单位法制业务精英的培训工作,不同单位的执法情况和经验心得进行交流。使其发挥对全局民警的带领,引导的作用。
2.对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有据的限制。
办案质量和办案过程就像交警的一件作品,制作完美的作品就要求交警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对法律法规有清楚明确的掌握,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标准办理案件采取措施,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有据可依,对裁量幅度有相对稳定的把握,决不能因为人情、关系对案件办理造成影响。努力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赢得老百姓的信任,做到不偏不倚,把公道的形象树立在群众之中。
3.建立科学的业绩考察体系
应对交警的考核体系的测评内容进行改革,首先不仅要注重办案数量更要注重办案质量,对于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其他的处罚决定时的过程规范性纳入考量范围,例如审批程序的规范,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情况,权利告知情况都要进行考评,并将其与评选先进优秀个人进行衔接。其次将个人的培训学习情况也应纳入考核体系,参加培训次数以及培训考核分数都应纳入交警考核体系,这样促进交警不断学习提升自己做还有助于推动规范化执法进程。再次对于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于立深.《行政强制法》实施中若干争议问题的评析[J].浙江社会科学,2012(07)
[2]宋昌智.论交通警察行政强制之完善[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13(02)
[3]龚鹏飞.交通管制若干问题研究[J].道路交通与安全,2006(12)
[4]姜明安.行政强制法立法若干问题之我见[J].法学家,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