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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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将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整体评价﹑不足之处和如何进一步完善等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便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促进我国立法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评价;问题;完善建议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总体评价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决了当下社会各界关注的敏感问题。参与讨论的不仅仅只有法律工作者,还有社会学家﹑作家和普通民众等等,也有人戏言这不是婚姻法而是拆婚法[1]。
  (一)有关财产的评价
  1.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归属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背景和房子问题密不可分。通过激烈的讨论,最终明确了此点: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出资并把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房产问题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是根据我国具体国情而制定出来的,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潮流,符合了大多数人民意愿,不仅有助于家庭纠纷案件的解决,也是对出资购买房产的父母的一种承诺与安慰。
  2.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归属
  此次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我们能得知:假如夫妻中的一人在婚前签订了有关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且支付首付款,在银行还贷,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可以选择双方协商的方式分割房产。但是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第十条也给出了明确的解答,即人民法院可以把不动产的产权判给产权登记一方,对于还没有还清的贷款也归为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和婚后因不动产增值的部分一并由产权登记方补偿给对方。
  (二)有关生育权的评价
  对于生育权,一方面保护了女性的身体权,尊重了其是否愿意生育的权利,一方面也维护男性对于生育权的自由。第九条的合理之处就体现出来,可以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节,但是调节无效,还是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来处理。
  (三)有关亲子鉴定的评价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对此条的理解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且提供必要的证明,对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不同意鉴定的,则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另一种情况是一方主张亲子关系存在并且提出必要的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却不做鉴定的,推定亲自关系存在。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存在的问题
  (一)夫妻财产签订存在疏忽之处
  在实践中,一方凭借自身的优势地位使对方陷入不利处境。例如:诱引对方和利用对方没有相关的经验签订违背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的协议,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达到规避债务的目的。此次修改并没有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这将对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不便,使受害人陷入尴尬的境地。
  (二)忽略了夫妻财产制约定的公示程序
  夫妻财产制一直是大家讨论的话题,财产的分配在夫妻之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如今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约定的公示程序存在一定的问题,公信力度明显不强。虽然我国在约定方面也强调书面形式,但采用书面形式也不过是夫妻之间的约定,外人并不一定知晓,这就不足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三)忽略了女性在家庭中的劳动成果
  《婚姻法解释(三)》中的有关夫妻个人财产条款对传统婚姻有所挑战[2]。女人就业不就业,应该是她们自己决定,这是女性的基本人权之一[3]。但现实生活中不少女人被迫回家做家庭主妇,这一群体大多为了家庭放弃了工作,在家相夫教子,慢慢的与社会脱轨,工作能力也随着时间慢慢的降低,如果不把她们日后的生存状况考虑进去,有些不妥。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完善建议
  本文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粗略的提出了五点不足,那么以下部分我们就重点解决问题,减少司法实践中的麻烦。
  (一)提高财产签订双方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的有无,直接影响到是否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时候提出可靠的证据,也是提高自己警惕性的前提。很多夫妻利用弱势方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利用一些威逼利诱的方法迫使对方签订一些不合理的协议,在日后的生活里规避债务,发生之后很难找到证据补救。所以在立法中应该加强对人们法律意识的培养,这是解决当下财产签订问题的主观措施。
  (二)规定夫妻财产制约定的公示程序
  上文对于夫妻财产制约定缺少公式程序的论述主要是针对第三人保护的角度而谈的。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倡导约定夫妻财产时有一定的公示程序,这将大大的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公示程序不是简单的一个形式,而是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能重实体轻程序,对此我们应该注意。
  (三)重视女性在家庭中的劳动成果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问世,反应了社会主义新型夫妻关系的要求[4],由于中国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虽然提倡男女平等,但是还是存在“男主外,女主内”的现象,对于把自己奉献给家里人的女性,我们应该予以关注,离婚时应该予以适当的补偿。但是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的修改体现的则是“男女平等”这种新时代的思想,因此有许多女性担心自己所处的境地以及思考离婚后何去何从。我认为把自己奉献给家庭的女性相对于配偶是弱势群体,因此也应该得到立法的相应考虑和照顾。
  参考文献:
  [1]余聘,婚姻法解释(三)挑战婚姻价值[J].世界博览.2010,(24):76-77.
  [2]徐星,对《婚姻法解释(三)》中财产规定的合理性探究[J].法制与经济.2011,(8):91.
  [3]李银河,“女人回家”问题之我见[J].社会学研究,1995,(6):71.
  [4]陈鹏,试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J].宁夏大学学报, 2008,(30):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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