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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一起被称之为当今世界三大公害,成为全球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日益突出,数量急剧增加,遏制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已成为当务之急。因为研究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特点和发展趋势,借鉴和分析国外的成功经验,丰富和发展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的刑事政
策,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界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刑法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二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二)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
(1)犯罪年龄趋向低龄化。根据我院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以来,公安机关查获的18周岁以下少年作案成员为277人,占批捕总量的16%,有些故意(过失)杀人、重大盗窃、抢劫案件,就有这些其中的未成年人所为。
(2)女性犯罪呈上升趋势。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欺骗性大、传播快、危害大的特殊性。在我国大陆,男性犯罪仍然是犯罪成员的主体,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女性犯罪正大幅度增多。据有关部门统计,“文革”以前,我国男女少年犯罪的比例大约是99:1,近几年已达到9:1,女性青少年犯罪比例增长十倍。
(3)无职业低学历的外来男性占绝对多数。职业方面,无职业比例高达90%以上,性别上,男性比例高达95%;户籍结构上,外来人口占绝大多数。文化结构上,初中及以下的占98%以上。
(4)犯罪类型上看,主要以暴力性侵财犯罪为主。以侵害财产、人身伤害为主要犯罪动机和目的的占98%,其中“两抢一盗”人数比例高达95%,其他罪名主要涉及故意伤害、强奸、绑架、敲诈勒索等暴力性犯罪。突发性犯罪的居多,未成年人犯罪中犯抢劫、盗窃、伤害等罪的大多是一时冲动犯罪,有预谋性犯罪的少。从犯罪类型变化特点上看,新型犯罪增多、严重暴力性犯罪日益突出、团伙犯罪形象严重。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成因
未成年人犯罪既有社会原因,也有个人原因。尽管从未成年人个人的角度来说,由于特殊的生理和心理年龄决定了未成年人是非判断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差,但总体来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究其根源都与其权利受到侵害或权利得不到必要的保护相关。如果只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及其后果,而忽视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真正原因,即使处罚再多再严也不能真正解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只有真正认识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正视未成年人犯罪背后隐藏的社会根源,才有可能建立起真正有效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正机制。纵观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与我国社会急剧转型变迁中社会伦理规范和价值约束体系弱化甚至缺失、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缺位以及就业机会少生活成本高、司法制度不健全约束和引导不足这几大因素密切相关。
1、社会转型和变迁中社会伦理规范和价值约束体系弱化甚至缺失。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急剧转变,引起了社会许多结构性因素的变化。社会竞争加剧,失业、下岗、社会流动、居无定所随时发生,贫富分化加剧,原来相对平静的社会状态彻底改变。与此相伴随,传统单一的文化与价值体系产生裂变,在文化层面出现了本土与外来、传统与现代、高雅和通俗等多元文化同时并存的局面,传统单一的集体价值主义取向被打破,向多元性、多樣性发展,处在这种文化与价值的过渡时期,未成年人的选择异常艰难和复杂。另一方面,社会上也出现了唯利是图、贪污受贿等不正之风,传统中“领导”和“长辈”的权威地位受到挑战,整个国家正处在一个社会伦理失范价值体系重建的过程中。不仅传统的社会伦理规范和价值体系已经失效,而且随着未成年人脱离原有环境流动到大城市,原有的以家庭和邻里为主的约束体系也随之失效,在一种没有约束的状态下,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外界不良因素影响,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缺位。分析这几年的案件,大部分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是来自于农村的初中以下学历的外来人员,较为明显地体现出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严重缺位。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劳动力从农村向城市从小城市向大城市转移,导致了几乎一代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缺乏父母的监护和管教。此外,在学校教育方面,应试教育以及重智育轻德育的教育价值取向,往往忽略了对未成年人的心智教育,使得未成年人在人生观、价值观方面缺乏引导。同时,农村的教育资源不足,客观上也使得一大批未成年人不能完成应有的教育。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缺位,也是这一代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影响因素。
3、就业机会少,生存成本高,社会监管和帮护系统欠缺。大量的未成年人流动到深圳这样的大城市,但由于学历低很难找到就业机会。一方面是找不到工作,没有固定收入,一方面又面临着昂贵的生活成本,生存压力大,同时,由于收容遣返制度的废止和外来人口的快速流动,城市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弱化,而针对外来无业未成年人的监管和帮护系统尚未建立。在这样的状况下,未成年人容易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这些大量的案件均为侵财性案件也可以得到辅证。
4、司法制度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引导和控制作用。市场经济因其公平竞争的市场需要,客观上要求以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为核心力量维系市场健康发展,实现有效的社会控制,但是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新的道德规范正在建立和形成中,知法懂法守法还未得到应有的普及,法律对人们意识和行为的引导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大量未成年人法制意识薄弱,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三、当前审查批捕环节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工作机制的缺陷
(一)立法过于原则,实践中不易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虽然都有关于对未成年人慎重适用强制措施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最终造成可捕可不捕的一律逮捕。例如在强制措施上对一些可捕可不捕的案件,是否可以全部做“不捕”处理,对一些主观恶性小、平时一贯表现好的在校学生或初犯、偶犯是否可以不逮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二)对未成年人逮捕标准运用不够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法定的逮捕条件为: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有逮捕必要。但实践中,我们往往重视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忽视有无逮捕必要这一条件。造成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时,不管有无逮捕必要,一律逮捕。
(三)未明确对未成年犯罪案件实施提前介入。现有审查逮捕的期限仅为7天时间,要想确保办案人准确的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恰当地作出捕或不捕的决定,是不太现实的,由于在审查逮捕阶段掌握的情况较少,即使知道嫌疑人是未成年人,也不能提出其他有关挽救措施的合理建议。
四、完善审查批捕环节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实行分案受理制度。刑事案件统一受理后,根据案件情况,将未成所人案件与成年人案分开,由办案经验丰富,熟悉青少年心理状态的主办检察官办理,有利于主办检察官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来处理案件。
(二)建立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机制。提前介入有利于办案检察官全面及时掌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特别是了解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等方面的相关情况,为下一阶段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做到慎用逮捕权奠定基础。凡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应及时的通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及时介入案件,参与案件的讨论,必要时可参与侦查人员对未成年嫌疑人的讯问,学校、家庭情况的调查等活动。建议侦查机关在侦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将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父母对孩子涉嫌犯罪的认识和态度,在校的表现、教师的建议、居委会、村委会的意见等作为案件调查的内容。另外,通过提前介入,对侦查机关抓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是否得当,是否及时通知其父母及学校,在讯问时是否通知父母到场,是否存在暴力、殴打等不法行为,强制措施使用是否得当等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审查逮捕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审查逮捕中要充分体现从严把关和教育为主的办案要求,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调查。在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对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起因、动机、是否存在被教唆、被引诱、被胁迫等情节,具体的犯罪手段,是否被害人存在过错,甚至包括嫌疑人的心理特征等,都要进行仔细的审查和把握,力求全面、客观地掌握情况;与此同时,还要审查侦查机关在案卷中提供的有关嫌疑人的家庭情况、在校表现、父母、教师等有关人员的态度,意见建议,以便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作出法律评价,特别是对其主观方面评价时做到更为客观公正。
二是注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方式。在审查逮捕环节,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办案中的必经程序,这既是进一步全面掌握案情的重要手段,也是开展教育的重要时机,在讯问时要谨慎处理,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讯问前列出详细的讯问提纲,对于需要详细了解掌握的情况,无论案卷中有或没有的,都要列明,保证讯问目的的实现;(2)讯问的语言、语气应当温和,无论是讯问有关案情,还是对其教育,都要采取最适宜该未成年人的方式进行,切忌使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办案人员要充分运用提前介入、前期案卷审查以及讯问中观察事件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教育的内容包括对其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有关自首、立功、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和意义,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其家庭、学校等有关方面对其它的希望和要求等,促其悔罪。
三是办案人员要严格把握逮捕案件。所谓严格,就是要坚决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当前,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充分運用无逮捕必要的不捕权。
(四)健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后的跟踪督导机制。对于作出不批捕决定的案件,在作出不批捕决定的同时,应与侦查机关一起通知其父母、学校老师或居住地派出所、村委会等有关人员,共同研究确定帮教措施和有关防范措施;此外,还要与他们的父母、老师等有关人员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的近期表现,同时督促有关人员履行好管教职责;对作出逮捕决定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将未成年人犯罪批捕决定告知有关监所检察部门,以利于他们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关押情况及时予以监督。另外还要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督促侦查机关加快侦查速度,尽快结案,对于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中出现的违法问题和不当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策,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界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刑法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二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二)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
(1)犯罪年龄趋向低龄化。根据我院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以来,公安机关查获的18周岁以下少年作案成员为277人,占批捕总量的16%,有些故意(过失)杀人、重大盗窃、抢劫案件,就有这些其中的未成年人所为。
(2)女性犯罪呈上升趋势。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欺骗性大、传播快、危害大的特殊性。在我国大陆,男性犯罪仍然是犯罪成员的主体,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女性犯罪正大幅度增多。据有关部门统计,“文革”以前,我国男女少年犯罪的比例大约是99:1,近几年已达到9:1,女性青少年犯罪比例增长十倍。
(3)无职业低学历的外来男性占绝对多数。职业方面,无职业比例高达90%以上,性别上,男性比例高达95%;户籍结构上,外来人口占绝大多数。文化结构上,初中及以下的占98%以上。
(4)犯罪类型上看,主要以暴力性侵财犯罪为主。以侵害财产、人身伤害为主要犯罪动机和目的的占98%,其中“两抢一盗”人数比例高达95%,其他罪名主要涉及故意伤害、强奸、绑架、敲诈勒索等暴力性犯罪。突发性犯罪的居多,未成年人犯罪中犯抢劫、盗窃、伤害等罪的大多是一时冲动犯罪,有预谋性犯罪的少。从犯罪类型变化特点上看,新型犯罪增多、严重暴力性犯罪日益突出、团伙犯罪形象严重。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成因
未成年人犯罪既有社会原因,也有个人原因。尽管从未成年人个人的角度来说,由于特殊的生理和心理年龄决定了未成年人是非判断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差,但总体来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究其根源都与其权利受到侵害或权利得不到必要的保护相关。如果只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及其后果,而忽视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真正原因,即使处罚再多再严也不能真正解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只有真正认识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正视未成年人犯罪背后隐藏的社会根源,才有可能建立起真正有效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正机制。纵观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与我国社会急剧转型变迁中社会伦理规范和价值约束体系弱化甚至缺失、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缺位以及就业机会少生活成本高、司法制度不健全约束和引导不足这几大因素密切相关。
1、社会转型和变迁中社会伦理规范和价值约束体系弱化甚至缺失。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急剧转变,引起了社会许多结构性因素的变化。社会竞争加剧,失业、下岗、社会流动、居无定所随时发生,贫富分化加剧,原来相对平静的社会状态彻底改变。与此相伴随,传统单一的文化与价值体系产生裂变,在文化层面出现了本土与外来、传统与现代、高雅和通俗等多元文化同时并存的局面,传统单一的集体价值主义取向被打破,向多元性、多樣性发展,处在这种文化与价值的过渡时期,未成年人的选择异常艰难和复杂。另一方面,社会上也出现了唯利是图、贪污受贿等不正之风,传统中“领导”和“长辈”的权威地位受到挑战,整个国家正处在一个社会伦理失范价值体系重建的过程中。不仅传统的社会伦理规范和价值体系已经失效,而且随着未成年人脱离原有环境流动到大城市,原有的以家庭和邻里为主的约束体系也随之失效,在一种没有约束的状态下,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外界不良因素影响,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缺位。分析这几年的案件,大部分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是来自于农村的初中以下学历的外来人员,较为明显地体现出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严重缺位。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劳动力从农村向城市从小城市向大城市转移,导致了几乎一代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缺乏父母的监护和管教。此外,在学校教育方面,应试教育以及重智育轻德育的教育价值取向,往往忽略了对未成年人的心智教育,使得未成年人在人生观、价值观方面缺乏引导。同时,农村的教育资源不足,客观上也使得一大批未成年人不能完成应有的教育。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缺位,也是这一代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影响因素。
3、就业机会少,生存成本高,社会监管和帮护系统欠缺。大量的未成年人流动到深圳这样的大城市,但由于学历低很难找到就业机会。一方面是找不到工作,没有固定收入,一方面又面临着昂贵的生活成本,生存压力大,同时,由于收容遣返制度的废止和外来人口的快速流动,城市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弱化,而针对外来无业未成年人的监管和帮护系统尚未建立。在这样的状况下,未成年人容易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这些大量的案件均为侵财性案件也可以得到辅证。
4、司法制度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引导和控制作用。市场经济因其公平竞争的市场需要,客观上要求以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为核心力量维系市场健康发展,实现有效的社会控制,但是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新的道德规范正在建立和形成中,知法懂法守法还未得到应有的普及,法律对人们意识和行为的引导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大量未成年人法制意识薄弱,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三、当前审查批捕环节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工作机制的缺陷
(一)立法过于原则,实践中不易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虽然都有关于对未成年人慎重适用强制措施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最终造成可捕可不捕的一律逮捕。例如在强制措施上对一些可捕可不捕的案件,是否可以全部做“不捕”处理,对一些主观恶性小、平时一贯表现好的在校学生或初犯、偶犯是否可以不逮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二)对未成年人逮捕标准运用不够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法定的逮捕条件为: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有逮捕必要。但实践中,我们往往重视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忽视有无逮捕必要这一条件。造成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时,不管有无逮捕必要,一律逮捕。
(三)未明确对未成年犯罪案件实施提前介入。现有审查逮捕的期限仅为7天时间,要想确保办案人准确的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恰当地作出捕或不捕的决定,是不太现实的,由于在审查逮捕阶段掌握的情况较少,即使知道嫌疑人是未成年人,也不能提出其他有关挽救措施的合理建议。
四、完善审查批捕环节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实行分案受理制度。刑事案件统一受理后,根据案件情况,将未成所人案件与成年人案分开,由办案经验丰富,熟悉青少年心理状态的主办检察官办理,有利于主办检察官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来处理案件。
(二)建立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机制。提前介入有利于办案检察官全面及时掌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特别是了解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等方面的相关情况,为下一阶段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做到慎用逮捕权奠定基础。凡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应及时的通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及时介入案件,参与案件的讨论,必要时可参与侦查人员对未成年嫌疑人的讯问,学校、家庭情况的调查等活动。建议侦查机关在侦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将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父母对孩子涉嫌犯罪的认识和态度,在校的表现、教师的建议、居委会、村委会的意见等作为案件调查的内容。另外,通过提前介入,对侦查机关抓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是否得当,是否及时通知其父母及学校,在讯问时是否通知父母到场,是否存在暴力、殴打等不法行为,强制措施使用是否得当等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审查逮捕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审查逮捕中要充分体现从严把关和教育为主的办案要求,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调查。在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对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起因、动机、是否存在被教唆、被引诱、被胁迫等情节,具体的犯罪手段,是否被害人存在过错,甚至包括嫌疑人的心理特征等,都要进行仔细的审查和把握,力求全面、客观地掌握情况;与此同时,还要审查侦查机关在案卷中提供的有关嫌疑人的家庭情况、在校表现、父母、教师等有关人员的态度,意见建议,以便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作出法律评价,特别是对其主观方面评价时做到更为客观公正。
二是注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方式。在审查逮捕环节,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办案中的必经程序,这既是进一步全面掌握案情的重要手段,也是开展教育的重要时机,在讯问时要谨慎处理,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讯问前列出详细的讯问提纲,对于需要详细了解掌握的情况,无论案卷中有或没有的,都要列明,保证讯问目的的实现;(2)讯问的语言、语气应当温和,无论是讯问有关案情,还是对其教育,都要采取最适宜该未成年人的方式进行,切忌使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办案人员要充分运用提前介入、前期案卷审查以及讯问中观察事件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教育的内容包括对其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有关自首、立功、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和意义,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其家庭、学校等有关方面对其它的希望和要求等,促其悔罪。
三是办案人员要严格把握逮捕案件。所谓严格,就是要坚决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当前,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充分運用无逮捕必要的不捕权。
(四)健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后的跟踪督导机制。对于作出不批捕决定的案件,在作出不批捕决定的同时,应与侦查机关一起通知其父母、学校老师或居住地派出所、村委会等有关人员,共同研究确定帮教措施和有关防范措施;此外,还要与他们的父母、老师等有关人员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的近期表现,同时督促有关人员履行好管教职责;对作出逮捕决定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将未成年人犯罪批捕决定告知有关监所检察部门,以利于他们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关押情况及时予以监督。另外还要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督促侦查机关加快侦查速度,尽快结案,对于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中出现的违法问题和不当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