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主义法》与反恐刑法衔接不足之探讨

来源 :法学杂志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ourl12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反恐怖主义法》与反恐刑法二者在协调上存在较大的问题。《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使用的"恐怖主义"一词限制了刑法的调整范围,因为刑法以行为为处罚对象,建议以刑法规范中的"恐怖行为"取而代之。《反恐怖主义法》第1条将"国家安全"纳入了恐怖活动犯罪的侵犯客体,从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安全"出发,建议删除《反恐怖主义法》第1条中的"国家安全",或者在刑法中增加"危害行为既构成恐怖活动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事件"等术语的界定与刑法不一致,应该澄清。《反恐怖主义法》中的违法行为与反恐刑法中的恐怖活动犯罪界限模糊,应通过情节规定加以区分。《反恐怖主义法》与刑法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虽然不一致,但是从刑法的基本法定位以及执法的可能性出发,应该认为前者并没有对后者的规定进行实质性修改。
其他文献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在协助外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问题上,果断地放弃了“立案”要求,为执行外国相关请求规定了一系列比较符合刑事司法协助
将来债权可以出质,但限于有极大可能性产生的债权,诸如附始期的债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日后仅须有某种情事发生即可由已经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上发生的债权以及“纯粹的将来
罪刑法定原则是反对罪刑擅断的法治成果,是当代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健全落实罪刑法定"原则法律制度的要求,以醉驾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