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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主义法》与反恐刑法二者在协调上存在较大的问题。《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使用的"恐怖主义"一词限制了刑法的调整范围,因为刑法以行为为处罚对象,建议以刑法规范中的"恐怖行为"取而代之。《反恐怖主义法》第1条将"国家安全"纳入了恐怖活动犯罪的侵犯客体,从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安全"出发,建议删除《反恐怖主义法》第1条中的"国家安全",或者在刑法中增加"危害行为既构成恐怖活动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事件"等术语的界定与刑法不一致,应该澄清。《反恐怖主义法》中的违法行为与反恐刑法中的恐怖活动犯罪界限模糊,应通过情节规定加以区分。《反恐怖主义法》与刑法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虽然不一致,但是从刑法的基本法定位以及执法的可能性出发,应该认为前者并没有对后者的规定进行实质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