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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害人角度出发,分析现有刑事谅解、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其根源在于对被告人惩罚的价值追求和被害人诉讼地位的缺失。基于被害人本能需求、被告人利益契合以及两者之间关联关系等因素,知识产权刑事和解制度可以为被害人提供有效救济。知识产权刑事和解制度应根据被害人种类划定适用范围,并赋予被害人和解启动权和赔偿决定权,进而区别对待被害人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