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天意、存人伦、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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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3月,江苏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车祸身亡,小两口生前在南京鼓楼医院留下冷冻胚胎,双方父母为争夺冷冻胚胎继承权诉至法院。2014年5月,一审法院认为,受精胚胎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7年9月,这起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在无锡中院二审终判,法院最终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4枚冷冻胚胎。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为何两次审理会有如此大的区别?
  夫妻离世留下冷冻胚胎,为争胚胎老人对簿公堂
  江苏宜兴的沈杰、刘曦夫妇于2011年结婚,感情非常好。由于多年未育,两人求医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前期试管培育受精已经全部完成,就等着他们去南京进行胚胎植入手术。然而,就在手术前的2013年3月20日晚上,不幸发生了:两人在驾车途中发生车祸,妻子刘曦当场死亡,沈杰经过5天抢救最终没能挽回生命。
  这场飞来横祸一下击垮了两个家庭。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4位失独老人在精神上遭受严重打击。悲痛之余,老人们想到了还冷冻在医院里的4枚试管胚胎。“有没有可能拿回胚胎延续两家的血脉?”两家老人用尽各种方法与医院交涉,但都遭到拒绝。院方表示,国家对辅助生殖技术及胚胎处置有明文规定,医院不能擅自将冷冻胚胎给他们。在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后,沈杰的父母决定诉诸法律。
  可这个官司到底该怎么打?像他们这样的情况根本没有先例可循,是直接以医院为被告要求返还胚胎,还是提起医疗服务纠纷诉讼?老人们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即由沈杰父母以自己的亲家刘曦的父母为被告,要求法院判给他们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权。这样,一旦有了判决书,他们就可以此为凭让医院交出胚胎,不论胚胎判给哪一方都可以确保胚胎重回两家人的手中。
  2013年年底,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追加南京市鼓楼医院为第三人。
  2014年5月,宜兴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处置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出现了奇怪的一幕——4位老人虽然分别坐在原、被告席上,但对事实和诉请的态度却十分一致,所有矛盾都集中在第三人——南京市鼓楼医院的身上。围绕冷冻胚胎的性质、本案能否适用我国《继承法》的条款等焦点问题,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被告都认为,冷冻胚胎是死者双方遗留下来的,是他们生命延续的标志,作为死者的父母,原、被告都有权继承并获得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要求法院判令医院移交冷冻胚胎,交给原告或被告自行保管。
  作为第三人出席庭审的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医院则以事实说话,一口气拿出了3份文件,来证明沈杰夫妇同意医院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代为处理或丢弃多余的配子(卵子、精子)或胚胎;对于已经成功的囊胚由医院负责冷冻保存;保存期限为1年,如需继续冷冻,需补交费用,逾期不予保存。
  院方委托代理人认为,沈杰夫妻生前已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如今两人已经去世,无法完成植入胚胎和生育过程,原、被告都无权替代死者行使权利,应按同意书的约定由院方处置涉案的4枚冷冻胚胎,“两名死者是在2013年3月去世的,而现在已经是2014年5月,4枚冷冻胚胎早就过了当初签署的冷冻保存期限”。
  冷冻胚胎是“人”还是“物”,是否可以继承
  冷冻胚胎究竟是“人”还是“物”,目前理论界众说纷纭,国外判例也多有分歧。有学者认为,胚胎是生命而非遗产,取得冷冻胚胎的指向很明显就是代孕,在我国目前明令禁止代孕的情况下,第三人取得冷冻胚胎的处置权是不合法的。也有专家认为,虽然冷冻胚胎是否属于“物品”还存在一定争议,但如果纯粹从民法物权的概念来说,在夫妻已经死亡的前提下,父母可以对其子女留下的“冷冻胚胎”进行处置,这个处置权既可以包括销毁,也可包括拿走,法律虽然禁止代孕,但不影响父母行使这种“处置权”。
  据媒体报道,在本案之前,国内也曾出现过冷冻胚胎的归属官司。山东日照的代女士2011年底做了胚胎移植手术,结果失败。就在她为第二次移植做准备的时候,丈夫张先生提起离婚诉讼。
  法官认为,夫妻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作出形成冷冻胚胎的决定,但若双方离婚,又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一方无权决定移植。因此,代女士离婚后移植“冷冻胚胎”的想法应征得张先生的同意。
  但上述案例是胚胎的亲缘有一方在世的情况下处置权的争夺纠纷,像本案这样夫妻双双离世、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争取胚胎处置权的情况,国内尚属首次。
  关于冷冻胚胎的身份认证问题,理论界一直有主体说(把胚胎看作法律上的人)、客观说(把胚胎看作不同权利的客体)以及中介说之争。原告称,我国民法专家曾指出,人类自然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在以不违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可以作为物,或者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这就是说,胚胎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但院方代理律师则认为,冷冻胚胎不具有民法上“物”的属性,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已明确作出了中介说的选择,即冷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处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的地位。对此,原告予以反驳称,即便如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也没有说胚胎是一个不可以继承的物或者客体,关于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国家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从情理上看,沈杰夫妻遗留的胚胎是原告唯一的基因标志,法院应该以传统的风俗习惯作为判决的依据,做到法与情的有机融合”。
  院方代理人也不甘示弱,称人类自然的器官、血液、精子等来自单方面,就像精子库、骨髓移植庫等,都是通过合法的渠道赠送,唯独胚胎是一个特殊品,它是受精完成后一个人类生命可能性,这与人类的器官有本质的不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这也就意味着冷冻胚胎不允许转让、流转、继承。
  终审支持原告继承胚胎
  经过详细调查取证并广泛咨询相关专家意见后,2014年5月15日,宜兴法院对这起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是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本案中,沈杰夫妇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妇二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综上,宜兴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7月2日,4位老人上诉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受理该案后,无锡中院反复搜集国内外相关资料,研究了理论界、实务界的意见,并注意了舆论、网民的看法。
  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取证,最终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决、4位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的审理结果。
  无锡中院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应考虑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因素以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判决双方老人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而夫妻俩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判决书写道。
  对此判决,无锡中院院长时永才解释说,此案从“顺天意、存人伦、敬法律”三方面综合考虑,力求融合“法”“情”“理”,判决书不仅仅是冰冷的条文,背后有法官温暖的智慧,有智慧的结晶。胚胎属性是个空白,怎么适用法律是个空白,但不能因为法律的空白,就不判决。怎么解决,应有担当。
  二审逆转式的大团圆结果既满足了大众对结果公正的期待,而且裁判文书温情的笔法也契合了传统的伦理观点,这一宣判也被认为是最温情的判决。当然,这也并不代表一审判决错了,只是认识、论述的角度不一样。
  老人海外找代孕,产下一名男婴
  2014年9月,沈杰的父亲沈新南刚一拿到法院判决就迫不及待地来到鼓楼医院。他以为,有判决在手,取出胚胎再无障碍。但鼓楼医院给沈新南开出两个条件:一是要让当地法院执行庭的人一起来取;二是胚胎只能由医院转给医院,不能转给个人,所以需要另一家医院开出接收证明。
  要找到一家医院开出接收受精胚胎的证明,是很难的。因为彼时,沈杰、刘曦均已去世,无法进行胚胎移植手术,而代孕在中國是违法的,没有医院敢接下这个“烫手山芋”。直到2016年6月,沈新南才在一家代孕机构的帮助下,从老挝的一家医院开出了这份证明。
  之后是寻找代孕的人。经过寻找和协商,沈新南最终与某海外代孕机构负责人刘保君达成协议:“代妈20万,一年生活费10万”,做不成,不收钱。
  接下来的一关是:如何把胚胎送到老挝。带出胚胎这个过程,刘保君等人也颇费周折。因为这次不是普通的海外代孕:需要出入境的不是人,是4枚受精胚胎。
  刘保君最先想到了航空托运。但当他告知航空公司想要托运“胚胎”时,还是被拒绝了,“他们说这种东西不允许运输”。
  他还找过一家曾从西班牙运输生物细胞回国的公司。但那家公司说,装胚胎的液氮罐报关报检时必须提供胚胎父母的委托书、体检报告等材料。显然,在沈杰、刘曦过世后,这些材料无法提供。
  2017年1月初,刘保君的几名同事从云南出发,到老挝境内自驾游。那只装有胚胎的液氮罐得以带出国境。
  在老挝,刘保君为胚胎选了一名27岁的代孕母亲坤达。她与刘保君达成了口头协定:如果顺利怀孕生子,她将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即便胎儿孕育过程十分顺利,但接下来仍有难题困扰着刘保君和沈新南等人。因为沈杰、刘曦已去世,孩子在国外出生后无法进行亲子鉴定,办理不了中国旅行证。没有中国旅行证的孩子,不能入境回国。为此,没到预产期,刘保君就为坤达办理了赴中国的旅游签证,安排她到广州的一家民营医院待产。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发现,无论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均未禁止外国人以旅游签证入境后在国内医院生育。
  2017年12月9日,坤达肚里的孩子在广州出生,男孩。外婆胡杏仙给孩子起了个小名:甜甜。她希望甜甜的到来能给他们带来甜蜜,苦尽甘来。
  “这个小孩来到世上,他也伤心的。人家都有爸爸妈妈叫的,他没有爸爸妈妈叫了。将来肯定要告诉他的,不告诉他怎么办呢?”沈新南打算先骗着甜甜,告诉他爸爸妈妈出国了。等甜甜大一些、懂事一些,再告诉他自己身世的真相。
  (《新京报》2018.4.2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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