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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6日,中欧首次政府采购对话在中国北京举行。参加对话的中国代表包括财政部、外交部、商务部、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的负责人。从出席的阵容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正在积极研究如何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据有关报道称,我国将于2007年12月底之前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程序,并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这是自2001年我国承诺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以来,我国政府首次公开宣布启动谈判的具体时间表。这一切表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趋势不可逆转。对我国供应商来说,这既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进入西方政府采购市场的千载难逢的好机会。
一、政府采购的历史
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一个国家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需要,使用政府的财政性资金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为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公共部门购买物资、工程或者服务的行为。
最早的政府采购法律规范是美国1761年通过的《联邦采购法》,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当今,政府采购是西方国家管理政府公共支出的一种基本手段,同时也是西方经济市场的重要一部分。目前,各国政府采购的资金一般占GDP的14%以上。仅法国一个国家,年政府采购资金约1万亿法郎,相当于年国家总预算的50%。
二、欧盟政府采购
欧盟是一个拥有29个成员的经济共同体,在世界各类国际经济组织中,欧盟最早开始着手消除区域内政府采购障碍。早在1966年,欧共体就通过了有关政府采购的专门规定。1971年开始,欧盟的前身欧洲共同体通过了两个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即“公共工程采购指令”和“公共部门货物采购指令”。其后,为了在欧共体范围内彻底消除货物自由流通的障碍,欧共体、欧盟相继颁布了关于公共采购各个领域的公共指令,构成了目前欧盟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有四部指令是关于政府采购的实体性法律,有两部是程序性法律。
欧盟《政府采购公共指令》的颁发为欧盟成员国提供了规范统一的采购制度和程序,为各成员国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公开平等的竞争机会,实现欧盟政府采购市场内部自由化。以下简要介绍欧盟政府采购公共指令的内容:
1.公共指令的目标和原则
公共指令的目标是确保各成员国遵守关于欧盟内部货物和服务自由流动的各项规定。欧盟通过其制定的指令确立了三项基本原则,即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和竞争性原则。
2.公共指令所适用的机构范围
公共指令所适用的缔约机构通常是中央、地方和地方政府机关以及公法所管理的或由指令所规定的其他公共机关。
3.采购程序
(1)公告各成员国把该年度中公共部门较大金额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信息,在年初或上一年度,发布在欧盟主办的《欧盟日报》副刊或其它专业刊物上,供其它成员国对其政府采购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2)招标程序缔约机构必须使用三种程序,即公开招标、限制性招标和谈判程序。
(5)合同文件的提供根据公开采购程序,缔约机构必须在接到投标申请后的6天内将合同文件提供给有兴趣的投标人。
4.技术规格
为了避免对外国投标人歧视,缔约机构必须使用欧洲的标准或规格,或者实施欧盟委员会(EuropeanCoimmission,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认同的国家标准。
5.授予合同的标准
缔约机构在决标时应选择最低报价的投标或经济上最有利的投标。
6.救济指令
依照《救济指令》,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可以在国家法院或法庭对采购提起诉讼,谋求救济方法。
三、中国供应商的挑战和机遇
欧盟对中国即将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谈判一事,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热情,表明欧盟在有限的市场份额下急于开拓海外市场。欧盟可能成为第一个同中国达成双边协议的成员。
欧盟拥有超过20年政府采购制度的历史和经验,相比之下我国规范化的政府采购才刚刚起步。2001年,我国加入WTO时,承诺将尽快加入《政府采购协定》。2003年,我国颁布《政府采购法》,开始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存在采购操作方式落后,采购人员执业水平较低,采购法律有待完备和采购操作机制有待健全等问题。欧盟的企业比我国的企业更熟谙政府采购的规则,在政府采购方面有着更大的竞争优势。
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一方面,我国供应商将遇到前所未有的强大竞争,原本享受优先保护的国内采购市场份额将遭到包括跨国企业的争夺,相当一部分国内供应商可能要垮掉。另一方面,根据市场开放的对等原则,巨大的国外政府采购市场亦向我国供应商开放。目前饱受国外反倾销打击的国内企业,将有新的突破口。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和服务总司的总司长亚历山大·绍布指出,欧盟将充分考虑中国的具体要求和利益,摒弃了所有配额、贸易保护和歧视政策,最大程度地准备向中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因此,中国供应商要积极行动起来。第一,要抓住有利的战略机遇加快发展,尽量缩小与国外优秀供应商在技术、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差距,加大自主创新的研发投入,打造一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技术产品,争取在一些领域占有领先地位;第二,中国供应商要走出国门,以欧盟为首要突破口,积极开拓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第三,研究和熟悉国外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遵守贸易规则,融入世界经济贸易体系。第四,逐步积累经验和经营实力,在全球范围内与对手展开公平竞争。(本文写作得到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潘诗章先生的指导)
一、政府采购的历史
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一个国家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需要,使用政府的财政性资金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为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公共部门购买物资、工程或者服务的行为。
最早的政府采购法律规范是美国1761年通过的《联邦采购法》,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当今,政府采购是西方国家管理政府公共支出的一种基本手段,同时也是西方经济市场的重要一部分。目前,各国政府采购的资金一般占GDP的14%以上。仅法国一个国家,年政府采购资金约1万亿法郎,相当于年国家总预算的50%。
二、欧盟政府采购
欧盟是一个拥有29个成员的经济共同体,在世界各类国际经济组织中,欧盟最早开始着手消除区域内政府采购障碍。早在1966年,欧共体就通过了有关政府采购的专门规定。1971年开始,欧盟的前身欧洲共同体通过了两个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即“公共工程采购指令”和“公共部门货物采购指令”。其后,为了在欧共体范围内彻底消除货物自由流通的障碍,欧共体、欧盟相继颁布了关于公共采购各个领域的公共指令,构成了目前欧盟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有四部指令是关于政府采购的实体性法律,有两部是程序性法律。
欧盟《政府采购公共指令》的颁发为欧盟成员国提供了规范统一的采购制度和程序,为各成员国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公开平等的竞争机会,实现欧盟政府采购市场内部自由化。以下简要介绍欧盟政府采购公共指令的内容:
1.公共指令的目标和原则
公共指令的目标是确保各成员国遵守关于欧盟内部货物和服务自由流动的各项规定。欧盟通过其制定的指令确立了三项基本原则,即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和竞争性原则。
2.公共指令所适用的机构范围
公共指令所适用的缔约机构通常是中央、地方和地方政府机关以及公法所管理的或由指令所规定的其他公共机关。
3.采购程序
(1)公告各成员国把该年度中公共部门较大金额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信息,在年初或上一年度,发布在欧盟主办的《欧盟日报》副刊或其它专业刊物上,供其它成员国对其政府采购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2)招标程序缔约机构必须使用三种程序,即公开招标、限制性招标和谈判程序。
(5)合同文件的提供根据公开采购程序,缔约机构必须在接到投标申请后的6天内将合同文件提供给有兴趣的投标人。
4.技术规格
为了避免对外国投标人歧视,缔约机构必须使用欧洲的标准或规格,或者实施欧盟委员会(EuropeanCoimmission,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认同的国家标准。
5.授予合同的标准
缔约机构在决标时应选择最低报价的投标或经济上最有利的投标。
6.救济指令
依照《救济指令》,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可以在国家法院或法庭对采购提起诉讼,谋求救济方法。
三、中国供应商的挑战和机遇
欧盟对中国即将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谈判一事,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热情,表明欧盟在有限的市场份额下急于开拓海外市场。欧盟可能成为第一个同中国达成双边协议的成员。
欧盟拥有超过20年政府采购制度的历史和经验,相比之下我国规范化的政府采购才刚刚起步。2001年,我国加入WTO时,承诺将尽快加入《政府采购协定》。2003年,我国颁布《政府采购法》,开始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存在采购操作方式落后,采购人员执业水平较低,采购法律有待完备和采购操作机制有待健全等问题。欧盟的企业比我国的企业更熟谙政府采购的规则,在政府采购方面有着更大的竞争优势。
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一方面,我国供应商将遇到前所未有的强大竞争,原本享受优先保护的国内采购市场份额将遭到包括跨国企业的争夺,相当一部分国内供应商可能要垮掉。另一方面,根据市场开放的对等原则,巨大的国外政府采购市场亦向我国供应商开放。目前饱受国外反倾销打击的国内企业,将有新的突破口。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和服务总司的总司长亚历山大·绍布指出,欧盟将充分考虑中国的具体要求和利益,摒弃了所有配额、贸易保护和歧视政策,最大程度地准备向中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因此,中国供应商要积极行动起来。第一,要抓住有利的战略机遇加快发展,尽量缩小与国外优秀供应商在技术、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差距,加大自主创新的研发投入,打造一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技术产品,争取在一些领域占有领先地位;第二,中国供应商要走出国门,以欧盟为首要突破口,积极开拓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第三,研究和熟悉国外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遵守贸易规则,融入世界经济贸易体系。第四,逐步积累经验和经营实力,在全球范围内与对手展开公平竞争。(本文写作得到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潘诗章先生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