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情况看推进环境责任保险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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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我国,部分省市正在试行企业污染环境责任保险,但总体发展缓慢,任意自由选择投保导致企业仍然抱有侥幸和漠视态度,是不能全面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主要障碍。推行环境责任保险的路径,一是要继续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律体系,二是要加强环境责任保险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三是要发挥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和引导的作用。
  关键词:环境责任;责任保险;强制保险
  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民事侵权,却显著区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不容易确定加害行为,这对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要求更高,因此寻求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来解决传统侵权救济的不足显得十分重要。
  一、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理论优势
  环境责任保险在学界的定义尚未统一,但无不以体现以应依法承担的环境赔偿和被保险人的预期责任为保险标的,同时保险范围内的污染事故发生后,投保企业与受害人直接产生侵权责任关系便转化为受害人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关系。购买环境责任保险本应建立在缔约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但由于环境事故造成损失的特殊性,在政府的主导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列入规定规范的企业必须购买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可以成为对保险基本原则的一个突破。
  环境强制责任保险首先是严格的强制性,非因法定事由双方不得随意终止或解除合同。其次,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相关保险内容必须经过充分的考量和预估来符合实际情况。再次,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主体和范围法定性,必须首先由法律法规对其事先规定,避免产生由国家过度干预导致的权力滥用等问题,同时进行公示也有利于企业做出合理的选择。最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公益性和政策性,政府应当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和补助,尽可能使得受害人得到公平充分赔偿。
  二、我国试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实践问题
  20世纪90年代初期,大连首次开辟了环境责任保险。此后,沈阳、长春等城市也相继展开试点,就政府而言,他们希望借助这一保险制度来解决我国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2007年我国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组成联合调研组,提出了继续做好试点的准备。2008年环保部与保监会召开了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这一会议的举行标志着我国第二轮试点示范工作全面启动。通过我国几十年来的试点经验,我们发现以下问题在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中尤为突出。
  首先,试点中的企业的参保面不广、环境责任保险有效需求不足。许多企业不愿意投保,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环境污染事件很少发生,事实上从20 世纪80 年代至1997年,中国环境纠纷一直稳定在每年10万件左右,1998年猛升到18万件,1999年增加到25万件,2000年超过30万件。在试点工作较好的湖南省,同样是很多企业没有参保,表现为有效需求不足。一种保险产品的销售困难应该从需求、供给两方面寻找原因。污染企业作为环境责任保险的需求方,其投保的积极性不强有很多原因。
  其次,保险公司不能积极地应对环境责任保险的试点。众所周知,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十分严重,甚至还会造成人员伤亡; 假如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包括累积性的、复合型环境污染事故,这更增加了理赔的不确定因素,让保险公司承保环境责任保险风险增大,因此他们往往不愿意承保,更不愿意去开发相关环境责任保险产品,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相关制度也缺乏研究。
  最后,政府财力支持不够。环境责任保险具有一定的政府依赖性,需要政府提供一定财力上的支持。但是,我国目前状况是国家政府对环境责任保险的财力支持不够。有业内人士认为: 目前最大的问题是保费来源不够,影响了企业的投保面,从而影响整个环境责任保险行业的发展。
  三、试点反思下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建立
  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律体系。环境责任保险方面的立法要循序渐进,修改《保险法》,修改《环境保护法》,制定《环境责任保险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条件成熟时候再制定环境责任保险的专门法律,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自身情况,形成中国特色的完整的以《保险法》《环境保护法》为核心,以公司《企业法》《税法侵权行为法》《民事责任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为辅助环境责任保险法律体系。
  加强环境责任保险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在试点地区,部分企业对参与环境责任保险的热情度不高,除了制度自身设计存在问题外,环境责任保险宣传不到位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政府环保部门要培养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环境法律意识,在其网站上开设专栏进行宣传,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在街道办、社区进行环保宣傳,特别是在高污染的企业和社区周围更应进行更高频率的宣传;强制高污染的企业在厂区竖立公示牌,公布相关信息;对于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及时举行听证会,创造让公众、让社会获得与环境污染、环保意识、环境法律有关信息的机会。
  发挥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引导作用。相关政府有义务为制度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首先,要建立强制环境责任保险的政策性保险机构:针对保险双方的巨大压力,应该建立专业的环境责任保险机构,让其由国家经营。对于任意性的环境责任保险的实施,仍然由现有的商业性保险机构来进行承保。其次,政府要理顺保险监督部门、环保部门自身的监督检查体制。一项良好的法律制度要做到良性顺利运行,必须要有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再次,是要建立健全财政补偿制度,并且要协调好制度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涉及的各个部门和各个方面的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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