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环境诉权的实现——对完善《环境保护法》第6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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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有权就环境问题提起诉讼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要形式,也是环境法实施的重要途径.但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仅对公众的环境诉权作了原则性规定,公众环境诉权缺乏程序性保障而难以实现.纵观国外在保障公众环境诉权方面,是不断放宽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过程.修订我国环境法有关环境诉讼的程序性规定,建立环境公众诉讼制度,是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到实有权利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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