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者简介:沈馨培(1991-),女,湖南株洲人,中山大学2010级本科在读。
【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是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损益平衡原则,旨在促进契约公正与交易公平。在中国,自2009年写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之后,面对中央及地方出台的一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对于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关键词】情势变更;理论基础;构成要件;历史发展;限制条件
一、问题的引入
2010年12月7日原告王某和被告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的一幢房产。2011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为了抑制房价持续走高的趋势出台限购政策,要求合理满足住房需求,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①。之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通知,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②。原告因已拥有两套住房,暂时无法购买涉案房产,遂未能如约支付楼款。后原告以出售手中一套房屋的房屋获得了购房的资格。随后,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认为由于情势变更导致本交易实际延迟,但其本身对此并无过错,要求重新协商未果;原告便再次向对方发送《律师函》要求终止交易,要求被告退还定金,并将此请求诉至法院。最后,法院以政策的出台导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延期履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为由,判定予以解除。
二、情势变更原则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释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其被履行完毕前的一段时间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得到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合同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应当对原来合同的法律效力做相应变更的一项基本原则[1]。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在于维护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公正性,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实际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将改变原合同当事人所负担的法定义务。因此,法律对于其适用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1、必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导致等价关系的破坏以及合同目的的不能达成;2、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消灭之前;3、情势变更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4、情势变更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的;5、情势变更后维持原先合同将显失公平,或者导致合同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6、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法院无权直接适用。
三、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变迁
我国1981年《经济合同法》第27条曾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1993年修订《经济合同法》时又取消了该条款的规定。而在《合同法》起草的多个草案中,对情势变更原则都有所规定,但最终未通过。在当时,出现情势变更时,法院往往引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或者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予以解决。直到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合同法解释(二)》中确立的情势变更制度的一般条款。
司法实践中,武汉市某煤气公司诉重庆某检测仪表厂案”及相应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2)27号文和最高法院通过长春市某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诉长春市朝阳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2]。近年来,由于中央宏观调控的力度加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经济政策,例如中央针对房地产市场出台的“限购令”与广东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机动车牌照的“摇号”政策,导致了情势变更情况的大量产生。但是,考虑到情势变更原则过于灵活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巨大影响,因此法院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趋于谨慎。
四、情势变更在中国适用之建议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履行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继续迅速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是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也要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应当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相区分
任何的交易都一定伴随着风险,交易者受到利益的刺激自愿加入交易,其中固有的商业风险自然也应由经营者承担。
(二)防止情势变更原则对新兴风险行业的冲击[3]
由于新兴风险行业风险大于一般行业,发生情势变更的可能性高。但这些行业对于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如果在这些行业大面积的适用情势变更,将打击这些新兴行业的发展。
(三)始终坚持情势变更不破商业习惯和行业惯例[4]
商事习惯与行业惯例是历经多年而产生的商业智慧,能够便利交易,应当充分的尊重。因此,符合商事习惯与行业惯例的情势变更应当排除在适用该原则的范围之外,否则,会极大地影响商事交易的稳定性和快捷性。
(四)严格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司法权滥用
情势变更原则的设置,给法官提供了自由裁量的空间。这种自由裁量权能够直接改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因此,必须要有相应的制约机制,严格界定其适用条件。五、结束语
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加之客观环境随时待命的瞬息万变,纠纷发生的机率非常高。情势变更原则如同一把“双刃剑”,在给当事人带来公正的同时,也时刻面临着被滥用的风险。因此,需要用审慎的态度从严把握该原则,才能真正发挥该原则的最大效用。
注 释:
①做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Z].
②<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穗国房字(2011)156号][Z].
参考文献:
[1]周林彬.商法与企业经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5.
[2]刘英.论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必要性[J].法制与社会,2009.7.
[3]郁章龙.论情势变更原则[J].法制与经济,2008.2.
[4]温培财.论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J].法治与社会,2012.5.
[5]韩世远.情势变更原则之研究[EB/OL].中国法院出版社,2000.
[6]张驰.论意思表示解释[J].东方法学,2012(6).
[7]刘毅强.附随义务侵害与合同解除问题研究[J].东方法学,2012(3).
【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是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损益平衡原则,旨在促进契约公正与交易公平。在中国,自2009年写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之后,面对中央及地方出台的一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对于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关键词】情势变更;理论基础;构成要件;历史发展;限制条件
一、问题的引入
2010年12月7日原告王某和被告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的一幢房产。2011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为了抑制房价持续走高的趋势出台限购政策,要求合理满足住房需求,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①。之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通知,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②。原告因已拥有两套住房,暂时无法购买涉案房产,遂未能如约支付楼款。后原告以出售手中一套房屋的房屋获得了购房的资格。随后,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认为由于情势变更导致本交易实际延迟,但其本身对此并无过错,要求重新协商未果;原告便再次向对方发送《律师函》要求终止交易,要求被告退还定金,并将此请求诉至法院。最后,法院以政策的出台导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延期履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为由,判定予以解除。
二、情势变更原则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释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其被履行完毕前的一段时间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得到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合同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应当对原来合同的法律效力做相应变更的一项基本原则[1]。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在于维护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公正性,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实际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将改变原合同当事人所负担的法定义务。因此,法律对于其适用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1、必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导致等价关系的破坏以及合同目的的不能达成;2、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消灭之前;3、情势变更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4、情势变更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的;5、情势变更后维持原先合同将显失公平,或者导致合同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6、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法院无权直接适用。
三、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变迁
我国1981年《经济合同法》第27条曾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1993年修订《经济合同法》时又取消了该条款的规定。而在《合同法》起草的多个草案中,对情势变更原则都有所规定,但最终未通过。在当时,出现情势变更时,法院往往引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或者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予以解决。直到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合同法解释(二)》中确立的情势变更制度的一般条款。
司法实践中,武汉市某煤气公司诉重庆某检测仪表厂案”及相应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2)27号文和最高法院通过长春市某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诉长春市朝阳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2]。近年来,由于中央宏观调控的力度加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经济政策,例如中央针对房地产市场出台的“限购令”与广东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机动车牌照的“摇号”政策,导致了情势变更情况的大量产生。但是,考虑到情势变更原则过于灵活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巨大影响,因此法院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趋于谨慎。
四、情势变更在中国适用之建议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履行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继续迅速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是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也要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应当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相区分
任何的交易都一定伴随着风险,交易者受到利益的刺激自愿加入交易,其中固有的商业风险自然也应由经营者承担。
(二)防止情势变更原则对新兴风险行业的冲击[3]
由于新兴风险行业风险大于一般行业,发生情势变更的可能性高。但这些行业对于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如果在这些行业大面积的适用情势变更,将打击这些新兴行业的发展。
(三)始终坚持情势变更不破商业习惯和行业惯例[4]
商事习惯与行业惯例是历经多年而产生的商业智慧,能够便利交易,应当充分的尊重。因此,符合商事习惯与行业惯例的情势变更应当排除在适用该原则的范围之外,否则,会极大地影响商事交易的稳定性和快捷性。
(四)严格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司法权滥用
情势变更原则的设置,给法官提供了自由裁量的空间。这种自由裁量权能够直接改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因此,必须要有相应的制约机制,严格界定其适用条件。五、结束语
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加之客观环境随时待命的瞬息万变,纠纷发生的机率非常高。情势变更原则如同一把“双刃剑”,在给当事人带来公正的同时,也时刻面临着被滥用的风险。因此,需要用审慎的态度从严把握该原则,才能真正发挥该原则的最大效用。
注 释:
①做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Z].
②<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穗国房字(2011)156号][Z].
参考文献:
[1]周林彬.商法与企业经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5.
[2]刘英.论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必要性[J].法制与社会,2009.7.
[3]郁章龙.论情势变更原则[J].法制与经济,2008.2.
[4]温培财.论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J].法治与社会,2012.5.
[5]韩世远.情势变更原则之研究[EB/OL].中国法院出版社,2000.
[6]张驰.论意思表示解释[J].东方法学,2012(6).
[7]刘毅强.附随义务侵害与合同解除问题研究[J].东方法学,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