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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1979年恢复组建,1983年恢复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作为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区司法厅主管全区司法行政工作,负责监狱、劳动教养(戒毒)管理工作,承担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制保障等职责,指导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指导监督律师、公证工作,监督管理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主管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