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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实践中植入式广告在影视剧中的监管一直处于缺位状态,现行法律规范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导致影视剧植入式广告的泛滥,并由此引发的一系列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在這种的背景下,建立和完善我国对影视剧中植入式广告的法制建设和配套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影视剧;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
一、我国影视剧植入式广告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影视剧中植入式广告的发展现状
伴随我国影视产业的迅速发展,植入式广告在影视剧中的植入也愈来愈广泛,植入式广告所达到的宣传效果,不仅为影视剧的制片者带来了较多赞助收入,也为商家由于广告效应而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在这种赚钱模式的驱动之下,许多的商家将自家产品或服务以广告植入的方式植入于影视剧当中。例如今年正热播的《烈火如歌》中植入的“御泥坊”、“良品铺子”等产品广告,以及《欢乐颂》当中“唯品会”、“宜信财富”等商家服务广告。此类的广告植入数量越来越多,广告植入形式也越来越多样,例如将广告产品用作道具、加入演员台词或者由演员直接口播的形式宣传,以实现产品或服务的营销目的。
(二)我国影视剧中植入式广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植入式广告缺乏统一的监管体制
现如今,植入式广告在各类新媒体中越来越普遍,但并未及时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规范其发展,导致植入式广告长期游离于法律的约束和监管体制之外。广告主和影视制作方为了规避法律的监管,通常在不签订委托合同的前提下,运用灵活的广告费用支付和收取手段,在影视剧中使用隐蔽性的方式植入广告,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不存在合同关系,而且在法律上也无法明确广告主和影视制作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致使植入式广告脱离了《广告法》的监管。在现有法律规范体系中,关于植入式广告具体的种类数量,具体植入次数、植入手法等缺乏相应规制。
2.植入广告缺乏行业统一标准
虽然目前广告业行业协会将影视剧植入广告纳入行业协会监督职责范围内,但在实际中对影视剧植入式广告仍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缺乏积极的行业自律手段,导致对植入式广告的监督管理不到位,致使植入式广告走上不规范的发展道路。
3.植入式广告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缺乏权利救济途径
植入式广告被植入于电视剧当中,广大观众不容易发觉。影视作品制作者通常为了经济利益,在各个情节中植入广告,影视剧融入更多的商业元素,甚至丧失了影视作品应当具备的艺术性的特点,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商业广告的被动接受者。影视剧中植入式广告隐蔽性的特点,使消费者在观看的过程中难以区分到底是广告植入还是剧情需要,同时消费者并未知悉广告或服务的真实性,从而对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侵犯。影视剧中广告的生硬性植入,在隐蔽的情况下,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观念,进而使消费者无法及时甄别和摆脱植入广告的影响,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所做出的选择并非基于自主选择,从而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也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
二、完善我国影视剧植入式广告监管的建议
(一)完善影视剧植入式广告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缺乏影视剧植入式广告统一规定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完善立法,进行统一明确的规定,使其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才能有效加强对植入式广告的监管力度,而对植入式广告加强规制和管控,可以适当借鉴韩国和美国关于植入式广告规制的模式,完善植入式广告法律法规体系,并出台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植入式广告的含义和法律定位,以此改变对法律条文曲解的现象。结合我国实践经验,首先应当将植入式广告纳入我国《广告法》的监管体系中,并相应出台行政法规加以规范。比如在立法工作中对植入式广告的节目种类、内容、播放时长、次数加以规定;严格管制在新闻报道、公共利益、文化科技、儿童节目中出现的植入式广告;以条文、规则的形式禁止在烟酒,毒性,麻醉类药物中植入广告等。
(二)设立专门的影视剧植入式广告监管部门
我国对广告行业的监管部门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我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对于我国植入式广告的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较笼统,在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职责范围较大,对植入式广告的监管无法做到准确及时,不能适应当前我国各式各样的植入式广告的发展。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设立专门的影视剧植入式广告的管理机构,专门从事制定植入式广告监管方面的制度章程并且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能,明确监管部门职责权限,根据日本关于植入式广告的处罚规定,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比如,设立严格的影视剧植入式广告的行业准入门槛、对影视剧中违法违规广告进行行政处罚等,并对影视剧植入式广告的审核机制加以规范,从源头进行治理,以更好地规制当前我国混乱的植入式广告市场。此外,国家在新成立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内部成立植入式广告的审查部门,凡是关于植入式广告的有关电影电视产品和相关图书的出版、发行进行统一监管。主要包括,第一个方面是加强植入式广告制作商、电影电视作品制作发行公司、植入式广告的发行公司等等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建设,让电影电视作品的宣传与植入式广告的宣传完美结合。
(三)强化行业协会对影视剧植入式广告的监督职能
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合作,成立行业自律组织专门从事对影视剧植入式广告进行监督和维权。建议设立一个专门的影视剧植入式广告消费者权利维护协会。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广大消费者权利在遭受植入式广告侵害时进行维权,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同时,消费者也可以向该委员会对违反相关行业章程规范的植入式广告制作商、电影电视和图书制作、出版、发行公司进行投诉举报,委员会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揭发、曝光,并将其调查的证据材料移交相关部门,报告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可以支持起诉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救助,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行业协会可以从有志于从事消费者权利维护的律师、法学专家、法学院校教师和优秀学生中招募协会成员以保持该协会的专业性,从而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参考文献:
[1]吴云、梁达.植入式广告,开创软性广告时代—广东电视台植入式广告开发经营理念[J].广告人,2008(12).
[2]王岩.植入式广告及其法律监管制度研究[J].行政与法,2011(10).
[3]马天柱.论我国植入式广告的法律治理[J].政法论丛,2011(6).
关键词:影视剧;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
一、我国影视剧植入式广告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影视剧中植入式广告的发展现状
伴随我国影视产业的迅速发展,植入式广告在影视剧中的植入也愈来愈广泛,植入式广告所达到的宣传效果,不仅为影视剧的制片者带来了较多赞助收入,也为商家由于广告效应而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在这种赚钱模式的驱动之下,许多的商家将自家产品或服务以广告植入的方式植入于影视剧当中。例如今年正热播的《烈火如歌》中植入的“御泥坊”、“良品铺子”等产品广告,以及《欢乐颂》当中“唯品会”、“宜信财富”等商家服务广告。此类的广告植入数量越来越多,广告植入形式也越来越多样,例如将广告产品用作道具、加入演员台词或者由演员直接口播的形式宣传,以实现产品或服务的营销目的。
(二)我国影视剧中植入式广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植入式广告缺乏统一的监管体制
现如今,植入式广告在各类新媒体中越来越普遍,但并未及时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规范其发展,导致植入式广告长期游离于法律的约束和监管体制之外。广告主和影视制作方为了规避法律的监管,通常在不签订委托合同的前提下,运用灵活的广告费用支付和收取手段,在影视剧中使用隐蔽性的方式植入广告,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不存在合同关系,而且在法律上也无法明确广告主和影视制作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致使植入式广告脱离了《广告法》的监管。在现有法律规范体系中,关于植入式广告具体的种类数量,具体植入次数、植入手法等缺乏相应规制。
2.植入广告缺乏行业统一标准
虽然目前广告业行业协会将影视剧植入广告纳入行业协会监督职责范围内,但在实际中对影视剧植入式广告仍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缺乏积极的行业自律手段,导致对植入式广告的监督管理不到位,致使植入式广告走上不规范的发展道路。
3.植入式广告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缺乏权利救济途径
植入式广告被植入于电视剧当中,广大观众不容易发觉。影视作品制作者通常为了经济利益,在各个情节中植入广告,影视剧融入更多的商业元素,甚至丧失了影视作品应当具备的艺术性的特点,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商业广告的被动接受者。影视剧中植入式广告隐蔽性的特点,使消费者在观看的过程中难以区分到底是广告植入还是剧情需要,同时消费者并未知悉广告或服务的真实性,从而对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侵犯。影视剧中广告的生硬性植入,在隐蔽的情况下,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观念,进而使消费者无法及时甄别和摆脱植入广告的影响,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所做出的选择并非基于自主选择,从而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也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
二、完善我国影视剧植入式广告监管的建议
(一)完善影视剧植入式广告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缺乏影视剧植入式广告统一规定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完善立法,进行统一明确的规定,使其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才能有效加强对植入式广告的监管力度,而对植入式广告加强规制和管控,可以适当借鉴韩国和美国关于植入式广告规制的模式,完善植入式广告法律法规体系,并出台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植入式广告的含义和法律定位,以此改变对法律条文曲解的现象。结合我国实践经验,首先应当将植入式广告纳入我国《广告法》的监管体系中,并相应出台行政法规加以规范。比如在立法工作中对植入式广告的节目种类、内容、播放时长、次数加以规定;严格管制在新闻报道、公共利益、文化科技、儿童节目中出现的植入式广告;以条文、规则的形式禁止在烟酒,毒性,麻醉类药物中植入广告等。
(二)设立专门的影视剧植入式广告监管部门
我国对广告行业的监管部门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我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对于我国植入式广告的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较笼统,在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职责范围较大,对植入式广告的监管无法做到准确及时,不能适应当前我国各式各样的植入式广告的发展。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设立专门的影视剧植入式广告的管理机构,专门从事制定植入式广告监管方面的制度章程并且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能,明确监管部门职责权限,根据日本关于植入式广告的处罚规定,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比如,设立严格的影视剧植入式广告的行业准入门槛、对影视剧中违法违规广告进行行政处罚等,并对影视剧植入式广告的审核机制加以规范,从源头进行治理,以更好地规制当前我国混乱的植入式广告市场。此外,国家在新成立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内部成立植入式广告的审查部门,凡是关于植入式广告的有关电影电视产品和相关图书的出版、发行进行统一监管。主要包括,第一个方面是加强植入式广告制作商、电影电视作品制作发行公司、植入式广告的发行公司等等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建设,让电影电视作品的宣传与植入式广告的宣传完美结合。
(三)强化行业协会对影视剧植入式广告的监督职能
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合作,成立行业自律组织专门从事对影视剧植入式广告进行监督和维权。建议设立一个专门的影视剧植入式广告消费者权利维护协会。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广大消费者权利在遭受植入式广告侵害时进行维权,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同时,消费者也可以向该委员会对违反相关行业章程规范的植入式广告制作商、电影电视和图书制作、出版、发行公司进行投诉举报,委员会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揭发、曝光,并将其调查的证据材料移交相关部门,报告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可以支持起诉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救助,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行业协会可以从有志于从事消费者权利维护的律师、法学专家、法学院校教师和优秀学生中招募协会成员以保持该协会的专业性,从而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参考文献:
[1]吴云、梁达.植入式广告,开创软性广告时代—广东电视台植入式广告开发经营理念[J].广告人,2008(12).
[2]王岩.植入式广告及其法律监管制度研究[J].行政与法,2011(10).
[3]马天柱.论我国植入式广告的法律治理[J].政法论丛,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