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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给我们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如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第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