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受贿罪的内涵和外延,近年来有了很大的发展,理解相当宽泛。这对惩治腐败,建设廉洁政府,促进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也不应矫枉过正。对收到贿赂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退贿或者上缴有关廉政帐户的行为,不应以受贿罪论处。这样做,符合刑法条文的立法原意,有利于更准确地反映刑事政策的导向性,对于打击受贿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亦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