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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确立并沿用了20余年的行政追偿制度,由于制度设计,特别是程序设计上的空白与缺漏,导致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构建行政追偿程序就成为完善行政追偿制度,唤醒其应有功能的重要内容。同时,行政追偿程序建构应当建立在清晰界定行政追偿的目的与性质,以及行政追偿行为内外部行政行为性质定位的逻辑前提下,才能保持制度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