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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管部门是否应承担渠道公共设施致害事故的责任 1.水管部门管理对象的性质 水管部门管理的渠道属于公有公共设施。对公有公共设施,各国立法在使用名称上虽有不同,但学者对其认识却较为一致:“所渭公共没施,是指供公众使用的公物而言。公有公共设施指由行政机关或者其特许的公务法人设置或管理,供公众使用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