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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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初形成于美国的刑事诉讼之中,随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价值博弈的不断推进,非法证据规则被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接受并逐渐发展到民事诉讼的领域。本文通过对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基础的阐述,分析我国当前立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规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对未来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提供一点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非法证据;证据资格;程序正义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民事诉讼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排除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初形成于美国的刑事诉讼之中,随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價值博弈的不断推进,非法证据规则被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接受并逐渐发展到民事诉讼的领域。在民事诉讼中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其极为充分的理论基础。首先,确立民事诉讼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当事人取证行为的合法化。随着民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民事诉讼之当事人均充分的认识到证据对于纠纷裁判结果的重要影响。出于对利己裁判的急切渴望,当事人一般会积极采用各种手段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也就产生了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因手段违法而侵犯对方当事人甚至第三人、集体、社会公共利益的危险。明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认识到以非法手段取得了损害他人利益的证据将被排除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外,从而在事先抑制了当事人非法取证的想法,避免了因当事人非法取证给他人带来的损失。
  第二,在民事诉讼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维护程序正义。实现司法正义是各国民事诉讼追求的普适性的目标。司法正义分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程序不仅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重视程序正义是诉讼文明的重要标志。在民事诉讼发展的早期,各国普遍偏重于实体正义的实现,而随着民事诉讼的发展,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各法治发达国家均看到了程序正义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作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是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不断博弈中得以确定。通过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定,法律明确禁止为赢得诉讼而损害程序正义行为的发生,从而禁止了非法取证对整个社会的程序性权利的践踏。
  二、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始于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最为证据适用问题的批复》,在该《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以私自录音为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最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从而开启了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先河,称为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史上里程碑式的一页。但该批复仅仅对私自录音一种非法证据做出了规定,且规定过于严格。在司法实践中,在某些民事领域,一律排除私自录音取得的证据将导致一方在取证上的极大困境从而不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针对这种状况,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规定改变了1995年《批复》对非法取得的证据一律加以排除的规定,确立了在非法证据排除这一问题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量是否对该证据加以排除。这一规定更加符合我国法律的发展实际,进步意义显而易见。然而其仍然存在规定过于原则化、笼统化的缺陷,对何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存在难以认定的问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再次明确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提高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但同样存在前文所述,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实践中难以认定的问题。除此之外,在《民事诉讼法》中,我国一直未正式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以规定,仅从侧面规定了当事人应当合理行使诉讼权利,并禁止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加以滥用。可见,我国关于民事诉讼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
  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综上所述,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应当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加以明确。笔者认为,针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偷拍偷录的典型的非法证据是否予以排除,应适用利益衡量原则。即当两个或多个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发生冲突时,通过衡量各种利益的位阶进行比较,从而做出决定。非法取证行为往往侵犯的是他人的隐私权,而非法取得的证据又是发现案件真实的重要线索,在此时即应衡量非法取证行为侵害他人权利的严重程度。以偷拍偷录为例,如果仅是对正常社交活动进行偷拍偷录,则该证据不应被排除,如果将摄录装备安装到他人的住所、对他人的隐私造成强烈的损害,则该证据一般应当予以排除。除此之外,当事人才用盗窃、抢劫、抢夺等刑事违法行为获得的证据因极大的损害了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被绝对的排除使用。
  第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通过指导性案例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主要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鉴于我国当前法官素质良莠不齐的现状,笔者认为应当通过最高法院指定具体的指导性案例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参考和限制。
  第三,明確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而真正将其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证据制度加以施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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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王玉珺.《浅析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
  [6]欧丹.《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作者简介:
  刘扬,北京理工大学2014级民事诉讼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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