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按照我国现行的新闻出版法规,所有新闻出版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否则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亦不得刊发任何否定我国宪法、泄露国家机密、淫秽色情、有损民族团结的报道,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这些法律责任,学术界讲的很多,新闻出版教育界很重视,产业界也很注意,因此编辑们至少在理论上是明白的,在实务中也是比较注意的。尽管在工作中仍然时常出问题,有时甚至捅出了大娄子,但这往往与编辑个人水平不高,工作不负责任,或媒体工作程序有误等密切相关。但编辑实务告诉我们,现有的编辑学理论在谈到编辑的法律责任时,只强调传播内容不得违法,对传播形式上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却关注不够,有的学者甚至完全忽略了这方面的问题。因此,本文就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讨论,日的是要引起学术界、教育界和产业界的重视,推动我国的新闻传播事业健康发展。
平衡报道,巧妙避免法律责任
新闻传媒不仅要传播新闻信息,而且要敢于担当,主持社会正义。对那些损害国家民族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大胆报道,勇敢揭露,决不能合含糊糊,四方讨好。
但是,世界上的事情是十分复杂的,如果新闻工作者只敢于担当,而不能善于担当,结果很可能是,一年四季有打不完的官司,那就别说担当社会责任,甚至可能是“泥菩萨过河一一自身难保”了。
例如在报道赡养老人的新闻时,常常会遇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老人与子女之间,子女与子女之间,常常有错综复杂的矛盾。中国人有敬老爱幼的传统,一般编辑处理这些稿件时,往往很自然地站在老人的立场,刊发批评后辈人的稿件。在处理这样的报道时,如果不同时要求记者采访子女,让子女也说说话;如果编辑只刊发为老人说话的文章,而子女申诉的稿件则不予理睬,编辑及其效力的媒体就很可能无意中伤害子女的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并因此而陷入诉讼之中。
再如消费者与厂家、商家是一对天然的矛盾体,消费者经常投诉厂家、商家产品、服务不到位,涉嫌欺诈等,编辑记者们也往往习惯于站在消费者的立场,批评厂家、商家的稿件往往较容易刊发;厂家、商家进行申辩的稿件,往往不容易发表,编辑及其媒体就很有可能损害厂家、商家的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并因此陷入诉讼之中。
以上两类例子,是因为编辑受了中国人同情弱者心态的影响,而无意中损害另一方或几方合法权益的例子。要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注意掌握平衡报道原则,让有关当事方都讲话,并在版面(时间)安排上不厚此薄彼。编辑们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不要当法官,自己也不是法官;不要搞新闻审判,你也无权判决。要知道媒体只是媒体,是让有关当事方都讲话的地方。但编辑也要明白,让有关当事方都讲话,并不表示编辑和媒体没有立场,把事实报道清楚了,公众会有立场,而公众的立场就是编辑和媒体的立场。
以上两类例子是编辑同情弱者而不能平衡报道的例子。在编辑实务中,还有因为痛恨恶者而不能平衡报道,因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使媒体陷入诉讼的。
例如,几乎所有的人都痛恨小偷小摸、拦路抢劫等行为,因此媒介在刊发公安机关抓小偷、打击抢劫这类报道时,编辑往往不假思索,见稿就发。而记者在采访写稿时,也容易义愤填膺、义正词严。如此一来,媒体就很可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公安部门的工作并非无懈可击,而且按照我国法律,罪与非罪由法院判决。新闻界一旦进行媒介审判,既可能干扰司法部门办案,妨碍司法公正,还可能让媒介陷入诉讼之中。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尽可能只报道相关事实,而且还要特别注意报道那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新闻公正。
在涉外报道中,媒介也常常因为不能平衡报道而出问题。如最近几年,很多媒介都援引海外(主要是欧美)媒介的有关报道,说中国到多少年就会成为第几经济大国等等,搞得一些国人飘飘然。这是中国人骨子里不自信的心态在编辑身上的反映。温家宝总理曾说过,中国多大的成绩除以13亿,也微不足道;多小的问题乘以13亿,也大得不得了。这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才是自信的大国心态。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援引这些消息的同时,也请有关学者谈谈中国经济中的问题及其解决之道。又如,媒介报道诚信问题时,老说中国人不讲诚信,欧美人讲诚信,真是大谬不然,完全不是事实。这些涉外报道虽然很少让中国媒介陷入诉讼,但也是因为不能平衡报道而出现的问题,因此顺便提及。
平衡报道,应尽量避免法律责任,这看上去只是个技巧问题,其实是一个如何看待媒介功能,如何看待编辑的社会责任的本质性问题。避免法律责任只是表面上的作为,实质上,媒介这么做,编辑这么处理稿件,是为了更好地尽到自己法律义务,那就是,维护社会公正。在这方面,香港凤凰卫视值得我们学习。凤凰卫视是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台独、反对分裂国家的,但它也让那些主张台独的人说话;凤凰是“倒扁”的,如果它请“倒扁”者讲了五分钟,也必定请“挺扁”者讲五分钟。凤凰卫视的评论节目质量很高,片尾往往声明:“以上嘉宾言论与本台立场无关”。那么“本台立场”是什么?当然就是广大受众的立场。凤凰这么做,不是耍滑头,恰好相反,它尽了一家媒体的本分,值得我们借鉴。
尊重作者,主动承担法律责任
在整个传播活动中,在某一个具体的传播活动结束,而整个的传播活动仍在继续时,编辑都要时常与作者保持联系,因此,编辑与作者的联系行动,只要是为传播活动服务的,也应视作传播活动。在这类传播活动中,编辑忽视作者的法定权利,忽视自己的法定义务,这类现象十分普遍而且严重。
例如报纸记者特别是驻站记者,经常剥夺通讯员的劳动成果。通讯员发来了稿件,记者稍加修改或根本不改,便署上自己的名字,有的甚至把自己署为第一作者,更邪的是把自己署为惟一作者,再把稿件发到报社。编辑对署名情况不加审核,就发稿了。报社财务部门也不加审核,稿费就给记者了。这种情况,中央报纸比省报严重,省报比地市报严重。很多通讯员都是一些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在本单位的宣传部门或办公室工作,有对外宣传发稿的任务,往往认为,稿件发了就不错了,署名、稿费什么的,就不必计较了。通讯员的设置制度为这种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的违法行为开了方便之门,编辑审稿马虎亦有推卸不了的责任。
在期刊方面,侵占他人署名权的情况较少见,但在发稿、稿酬等方面,亦常常发生损害作者法定权益的事情。例如期刊收到作者稿件后,或书面或电话通知作者何时发稿,却常有编辑言而无信。发稿后邮寄稿酬,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稿酬,随意压低稿费标准,这种情况亦经常发生。有些学术刊物违反国家规定,完全不支付稿酬,甚至反而收取作者的“版面费”。平心而论,有些责任不是普通编辑的责任,而是总编、社长的责任。有些问题的出现与我国人事考核制度重量不重质有关,但编辑藐视法律,藐视作者合法权益,的确是一种较普遍的现象,尤以学术期刊为甚。
作者的稿件被转载后,原发刊物很少有通知作者的,尽管原发刊物有检索制度,也经常或定期检索,但他们只把检索结果作为自己的成绩存入自己的档案,写进自己给上级的报告,而没有想到作者的原创性贡献,没想到通知作者。文摘刊物有的通知作者并寄样刊稿酬,有的则既不通知作者也当然不寄样刊稿酬。这类情况,尤以学术期刊为甚。
笔者认为,在整个传播活动中,编辑在与作者打交道时,不仅是一个自然人,而是代表着媒介这个法人,理当遵纪守法。任何一个媒介,没有作者的原创性劳动,都将无法生存下去。编辑理当尊重作者的劳动,尊重作者的法定权益,做到言必信,行必果,主动承担法定责任和道德义务。
本文所讨论的编辑的法律责任,虽然不是损害国家利益、损害他人隐私权等合法权益这类重大的法律责任,似乎只是一些较轻微的法律责任,有的甚至只是道义责任,但这些责任仍然是不可忽视的。这些年在新闻出版界之所以经常出现本文中列举的那些现象,甚至已经到了比比皆是、见怪不怪的程度,与理论界、教育界、产业界轻视这些法律责任有很直接的关系。
与学者们常讲的那些在传播内容上的重大的法律责任相比,本文讨论的法律责任不仅小,而且更多是传播形式上的法律责任,但即使如此,也不应该被我们忽视。因为,如果编辑不善于平衡报道,很可能掩盖事实真相,也容易让媒体陷入诉讼之中;编辑如果不尊重作者的合法权益,必然有损社会公正,也会有损媒介自己的原创力和影响力。
(作者单位:当代老年杂志社)
平衡报道,巧妙避免法律责任
新闻传媒不仅要传播新闻信息,而且要敢于担当,主持社会正义。对那些损害国家民族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大胆报道,勇敢揭露,决不能合含糊糊,四方讨好。
但是,世界上的事情是十分复杂的,如果新闻工作者只敢于担当,而不能善于担当,结果很可能是,一年四季有打不完的官司,那就别说担当社会责任,甚至可能是“泥菩萨过河一一自身难保”了。
例如在报道赡养老人的新闻时,常常会遇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老人与子女之间,子女与子女之间,常常有错综复杂的矛盾。中国人有敬老爱幼的传统,一般编辑处理这些稿件时,往往很自然地站在老人的立场,刊发批评后辈人的稿件。在处理这样的报道时,如果不同时要求记者采访子女,让子女也说说话;如果编辑只刊发为老人说话的文章,而子女申诉的稿件则不予理睬,编辑及其效力的媒体就很可能无意中伤害子女的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并因此而陷入诉讼之中。
再如消费者与厂家、商家是一对天然的矛盾体,消费者经常投诉厂家、商家产品、服务不到位,涉嫌欺诈等,编辑记者们也往往习惯于站在消费者的立场,批评厂家、商家的稿件往往较容易刊发;厂家、商家进行申辩的稿件,往往不容易发表,编辑及其媒体就很有可能损害厂家、商家的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并因此陷入诉讼之中。
以上两类例子,是因为编辑受了中国人同情弱者心态的影响,而无意中损害另一方或几方合法权益的例子。要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注意掌握平衡报道原则,让有关当事方都讲话,并在版面(时间)安排上不厚此薄彼。编辑们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不要当法官,自己也不是法官;不要搞新闻审判,你也无权判决。要知道媒体只是媒体,是让有关当事方都讲话的地方。但编辑也要明白,让有关当事方都讲话,并不表示编辑和媒体没有立场,把事实报道清楚了,公众会有立场,而公众的立场就是编辑和媒体的立场。
以上两类例子是编辑同情弱者而不能平衡报道的例子。在编辑实务中,还有因为痛恨恶者而不能平衡报道,因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使媒体陷入诉讼的。
例如,几乎所有的人都痛恨小偷小摸、拦路抢劫等行为,因此媒介在刊发公安机关抓小偷、打击抢劫这类报道时,编辑往往不假思索,见稿就发。而记者在采访写稿时,也容易义愤填膺、义正词严。如此一来,媒体就很可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公安部门的工作并非无懈可击,而且按照我国法律,罪与非罪由法院判决。新闻界一旦进行媒介审判,既可能干扰司法部门办案,妨碍司法公正,还可能让媒介陷入诉讼之中。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尽可能只报道相关事实,而且还要特别注意报道那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新闻公正。
在涉外报道中,媒介也常常因为不能平衡报道而出问题。如最近几年,很多媒介都援引海外(主要是欧美)媒介的有关报道,说中国到多少年就会成为第几经济大国等等,搞得一些国人飘飘然。这是中国人骨子里不自信的心态在编辑身上的反映。温家宝总理曾说过,中国多大的成绩除以13亿,也微不足道;多小的问题乘以13亿,也大得不得了。这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才是自信的大国心态。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援引这些消息的同时,也请有关学者谈谈中国经济中的问题及其解决之道。又如,媒介报道诚信问题时,老说中国人不讲诚信,欧美人讲诚信,真是大谬不然,完全不是事实。这些涉外报道虽然很少让中国媒介陷入诉讼,但也是因为不能平衡报道而出现的问题,因此顺便提及。
平衡报道,应尽量避免法律责任,这看上去只是个技巧问题,其实是一个如何看待媒介功能,如何看待编辑的社会责任的本质性问题。避免法律责任只是表面上的作为,实质上,媒介这么做,编辑这么处理稿件,是为了更好地尽到自己法律义务,那就是,维护社会公正。在这方面,香港凤凰卫视值得我们学习。凤凰卫视是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台独、反对分裂国家的,但它也让那些主张台独的人说话;凤凰是“倒扁”的,如果它请“倒扁”者讲了五分钟,也必定请“挺扁”者讲五分钟。凤凰卫视的评论节目质量很高,片尾往往声明:“以上嘉宾言论与本台立场无关”。那么“本台立场”是什么?当然就是广大受众的立场。凤凰这么做,不是耍滑头,恰好相反,它尽了一家媒体的本分,值得我们借鉴。
尊重作者,主动承担法律责任
在整个传播活动中,在某一个具体的传播活动结束,而整个的传播活动仍在继续时,编辑都要时常与作者保持联系,因此,编辑与作者的联系行动,只要是为传播活动服务的,也应视作传播活动。在这类传播活动中,编辑忽视作者的法定权利,忽视自己的法定义务,这类现象十分普遍而且严重。
例如报纸记者特别是驻站记者,经常剥夺通讯员的劳动成果。通讯员发来了稿件,记者稍加修改或根本不改,便署上自己的名字,有的甚至把自己署为第一作者,更邪的是把自己署为惟一作者,再把稿件发到报社。编辑对署名情况不加审核,就发稿了。报社财务部门也不加审核,稿费就给记者了。这种情况,中央报纸比省报严重,省报比地市报严重。很多通讯员都是一些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在本单位的宣传部门或办公室工作,有对外宣传发稿的任务,往往认为,稿件发了就不错了,署名、稿费什么的,就不必计较了。通讯员的设置制度为这种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的违法行为开了方便之门,编辑审稿马虎亦有推卸不了的责任。
在期刊方面,侵占他人署名权的情况较少见,但在发稿、稿酬等方面,亦常常发生损害作者法定权益的事情。例如期刊收到作者稿件后,或书面或电话通知作者何时发稿,却常有编辑言而无信。发稿后邮寄稿酬,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稿酬,随意压低稿费标准,这种情况亦经常发生。有些学术刊物违反国家规定,完全不支付稿酬,甚至反而收取作者的“版面费”。平心而论,有些责任不是普通编辑的责任,而是总编、社长的责任。有些问题的出现与我国人事考核制度重量不重质有关,但编辑藐视法律,藐视作者合法权益,的确是一种较普遍的现象,尤以学术期刊为甚。
作者的稿件被转载后,原发刊物很少有通知作者的,尽管原发刊物有检索制度,也经常或定期检索,但他们只把检索结果作为自己的成绩存入自己的档案,写进自己给上级的报告,而没有想到作者的原创性贡献,没想到通知作者。文摘刊物有的通知作者并寄样刊稿酬,有的则既不通知作者也当然不寄样刊稿酬。这类情况,尤以学术期刊为甚。
笔者认为,在整个传播活动中,编辑在与作者打交道时,不仅是一个自然人,而是代表着媒介这个法人,理当遵纪守法。任何一个媒介,没有作者的原创性劳动,都将无法生存下去。编辑理当尊重作者的劳动,尊重作者的法定权益,做到言必信,行必果,主动承担法定责任和道德义务。
本文所讨论的编辑的法律责任,虽然不是损害国家利益、损害他人隐私权等合法权益这类重大的法律责任,似乎只是一些较轻微的法律责任,有的甚至只是道义责任,但这些责任仍然是不可忽视的。这些年在新闻出版界之所以经常出现本文中列举的那些现象,甚至已经到了比比皆是、见怪不怪的程度,与理论界、教育界、产业界轻视这些法律责任有很直接的关系。
与学者们常讲的那些在传播内容上的重大的法律责任相比,本文讨论的法律责任不仅小,而且更多是传播形式上的法律责任,但即使如此,也不应该被我们忽视。因为,如果编辑不善于平衡报道,很可能掩盖事实真相,也容易让媒体陷入诉讼之中;编辑如果不尊重作者的合法权益,必然有损社会公正,也会有损媒介自己的原创力和影响力。
(作者单位:当代老年杂志社)